伊斯兰教的一夫多妻制

  

  严格说来, 英文中的POLYGAMY一字 ,是“多人婚配、群婚”的意思。说得更明确一点, 假使一个男人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的妻子, 那该用英文的POLYGYNY (一夫多妻)一语来表示。 但是由于一般的读者都对这两个术语的区别弄不清楚, 因此往往可能将二者混淆互用。 于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误解起见, 我们在本文中若提到POLYGAMY一语时, 实际上就是指POLYGYNY (一夫多妻)而言,故时先予说明。 此外, 还有一种情况, 就是假使一个妇女同时有一个以上的丈夫, 那在英文中应该是POLYANDRY(一妻多夫)这个名词。 如果是一个以上的男子和一个以上的女子混居在一起的婚姻生活方式, 那就是所谓的“多人婚配、集体婚、杂婚、群婚”了。

  

一夫多妻 历史悠久

  

  上述的这种种可谓“复婚”(PLURAL MARRIAGE)的基本型态, 在人类历史的不同时代、 不同社会、和不同环境中都曾发生过。 其中最普遍的一种是“一夫多妻”(POLYGYNY);不过这种型态的婚姻就任何社会的全体人口而言, 亦仅限于其中的极少数。 这也是三种当中唯一为伊斯兰教所接受的一种。 而其它的两种, “一妻多夫”和“群婚”, 在伊斯兰教是绝对禁止的。

  

  然而, 若说犹太教和基督教向来都是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并且绝对反对“一夫多妻”, 则是不正确的。 有些著名的犹太教学者(譬如GOITEIN先生)告诉我们, 那些由各地移入的一夫多妻的犹太家庭, 已为以色列政府主管住宅的部门带来许多的困难和干扰。 基督教的摩门教派(MORMONS)的情形更是众所周知的。 因此, 亚非地区的许多主教们都认为, 宁可同意一夫多妻的作法, 也不希望有夫妻间的不忠实、在外与人通奸、以及彼此换妻的行为。 仅在美国一地而言, 有过“换妻”行为的人数据估计总有好几十万。

  

  假使能作一调查, 即不难发现, 一个严格而且正式地执行一夫一妻制的社会, 与那娼妓、同性恋、奸淫私通、金屋藏娇、以及性行为的放纵等等情事的发生率之间, 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 有关希腊、罗马与犹太教、 基督教文明的历史记录中, 即可发现此方面更多的明证。

  

伊斯兰教的“一夫多妻制”有别于传统的一夫多妻

  

  回过头来看看伊斯兰教的情形, 我们发现有许多西方世界的人士往往认为, 一个穆斯林(回教人)就是一个体质特异、精力旺盛、性欲极强的男人, 并且拥有一堆的妻妾。 在那些人士当中, 甚至还有不少人, 在看到一位穆斯林只有一个妻子或者没有妻子时, 即会表现出一种吃惊诧异的表情。 在他们的观念中, 总认为回教人是拥有任意娶一个换一个甚至随便换几个妻子都可以的充分自由, 就像是换个房子住, 甚至像是换一套衣服穿那样的容易。 他们的这种想法与态度一方面固然是受到某些经过渲染的影片和廉会书刊的影响, 而另一方面郤也是由于某些穆斯林个人若干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使然。 这种情况所导致的一个无可避免的后果就是, 业已根深蒂固的阻障使得数以百万计的世人无法清楚地看到伊斯兰教的灿烂光辉和它的社会哲学。 同时, 就是为着这些人的缘故, 才使得我们势必在此以穆斯林的观点来讨论这个问题, 等到讨论完了之后, 再请各位读者自行去作结论。

  

  “多妻”的婚姻方式可说自有人类历史以来直到如今都在实施着。 早年的圣人们诸如依布拉欣(ABRAHAM)、雅各(JACOB)、达伍德(DAVID)、所罗门(SOLOMON)等人, 古往今来的帝王将相, 乃至从古到今无论是在东方或西方国家的一般民众当中, 此事都曾发生过。 即使是到了今天, 在世界各地的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当中, 仍然还有这种现象, 其中有些是合法的, 有些是非法的, 也有些是伪装掩饰起来的; 换言之, 有些是秘密的, 有些则是公开的。 我们无需作太多的调查即可发现, 在那些地方有许多己经结了婚的人, 在私下还另外有情妇, 或是金屋藏娇, 或是另结新欢, 或是在一般法律的保障之下随便结交异性朋友。 不论道德家们是否喜欢, 事实真相仍然是“多妻”的婚姻方式随处可见, 而且从古到今始终存在。

  

  在那“圣经”(BIBLE)的启示降临的年代, 多妻的婚姻方式即己被普遍地接受与实施。 当时无论在宗教上、社会上与道德上均接受它, 而且并未听说有什么反对的意见。 或许这就是“圣经”上面之所以并未论及这项主题的原因所在, 因为这在当时乃是一件正常的事情, 一条被视为当然的行径。 “圣经”上既没有禁止它,又没有规定它, 也没有限制它。 有些人曾将“圣经”上那个十位处女的故事解释为对那同时拥有十位妻子之情况的一种认可。 “圣经”上所载的那些圣人,帝王将相、以及元老族长们有关这方面的故事, 真是令人难以置信。

  

伊斯兰“一夫多妻制”的产生

  

  当伊斯兰教由穆罕默德圣人再行提出之时, 社会上多妻的婚姻方式已甚普遍而且已在人们生活习惯中根深蒂固。 古兰经上对此事之实施既未予以忽视亦未加以摒弃, 然而也没有让它毫无忌惮、 漫无限制地继续下去。 就像对待其它那许多社会上所流行的习惯与陋俗一样, 古兰经先从设定规则制度着手, 然后逐项地让那些习俗显现出它们传统的缺点和优点来。 古兰经上之所以作这样的干预, 乃是因为它必须讲求实际, 并且不能宽恕那构成社会之真正基础的家庭中有任何混杂紊乱发生之故。 古兰天经所作的这种善意而仁慈的干预, 提出了如下的几项原则:

  

伊斯兰“一夫多妻制”的原则

  

  (一) 在某些特殊的条件及某些特殊的环境之下, 一夫多妻的作法是“准许的”。 这乃是有条件的准许, 而不是一项信仰的条件, 更不是一件务必遵行之事。

  

  (二) 这项“准许”也有一个最高的极限, 那就是不得超过四位妻子。 在伊斯兰教创始以前, 世界上从来就没有过任何类似的限制与保证。

  

  (三) 假使一个男人娶了第二个或第三个妻子, 则她们二人必须享有与他的元配完全相等的待遇与权利。 第一位妻子拥有怎样的荣衔或称呼, 那第二和第三位亦须完全相同地拥有。 各位妻子都获得相同的待遇、 衣食享受、和关爱, 乃是任何一个拥有多妻之男子所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 这里所说的平等, 其程度则绝大部份需视各当事人内在良心的感受而定。

  

  (四) 这项“准许”乃是一般正常做法的一项例外的举措。 它是为着要解决若干社会上与道德上的问题, 以及要对付或处理一些无可避免的困难, 而采行的一项不得已的最后手段。 简言之, 它可说是一种紧急应变的措施, 因此世人亦应以这样的概念去衡量它。

  

  古兰经上对于这个问题有如下的一段经文:

  

‘ 若是你们恐怕对于孤儿不公, 你们就娶于你们合宜的妇女两个、 三个、 四个; 若是你们恐怕不能作得公平, 就只一个, 或是右手所辖的(即指战时被俘虏的妇女)。 这是最正当的, 使你们不致失去正路。’ (4 章3 节)

    

  这段经文是在“吴侯德战役”(THE BATTLE OF UHUD)之后下降的, 在该次战役中有许多穆斯林男子阵亡, 留下了不少寡妇和孤儿, 于是照顾他们的责任自然就落到那些生还的穆斯林弟兄们的肩上。 结婚(娶那因丈夫阵亡而留下的孀妇为妻)可说是名正言顺地保护和照顾那些孤寡的途径之一。 古兰经上作了这样的警告, 同时给了一个去保护孤儿的权益并阻止监护人对其家眷作出不公平不公正的事情的指示。

    

  从这一背景渊源显然可以看出, 一夫多妻的婚姻方式并不是伊斯兰教所发明创造, 而且它之提出上述的那几项规则, 亦可显出它并非在鼓励这种作法。 伊斯兰教亦未废止这项作法, 原因是, 假使它一旦将之废止, 则这种方式就会成为一个空泛的理论, 然而实际上, 大家却依然会继续采行, 就像今天在那些不允许多妻的法规制度与社会标准之地区中的人们实际采行的情形一样; 伊斯兰教是要人们实践的、要凭藉着它来生活的、要逐条逐项地付诸行动的, 而不是要大家将它悬挂在半空中、 将它看作是一个空洞的理论而已。 伊斯兰教是个讲求实际的宗教, 它对生活的看法是最符合实用的。 而这亦就是它之所以准许有条件并且有限制的多妻的原因所在; 因为, 假使它能够在没有这项规定的情况下, 达到为全人类谋取最大利益之目的, 则安拉必然早已下令终止了。 然而事实上, 又有谁会比安拉更知道呢?

  

伊斯兰施行“一夫多妻制”的客观原因

  

  伊斯兰教之所以“准许”一夫多妻的作法, 自有若干不同的理由。 读者实不必去想像或臆测那些理由, 亦无需去作一些假设。 这些理由其实是吾人日常在各处都可以看到的。 兹举述其中数项如下:

  

  (一) 在有些社会, 女多于男。这种情况在工业及商业发展地区尤其属实, 同时在那些介入战争的国家中亦颇显著。 因此, 假使一个穆斯林的社会就是处于这种境况, 而且假使伊斯兰教在这种境况下就是要禁止多妻的婚姻方式, 并严格地限制只能有一位妻子方属合法, 那么, 请问那些没有能结婚的妇女该怎么办是好?她们该到什么地方去寻找自然而又合宜的伴侣? 她们该到何处以及该如何地去觅得关爱、同情、了解、支持和保护?这个问题的内涵并不只是涉及身体(生理)方面而已;它同时亦包括道德方面、 情绪方面、社会方面、心理方面乃至自然方面的种种因素。 每一位正常的妇女──不论她是在工商界、 外交界、 或是在情报机构工作──都渴望着有一个家, 一个属于她自己的家庭。 她需要有个人来让她照顾, 她也需要有个人来照顾她。 她有着社会归属感和家庭归属感的双重欲望。 即使我们从一种纯属生理的观点来看这个问题, 其内涵依然是十分严肃的, 因此亦不容我们将它忽视; 否则, 像心理情结、精神崩溃、 厌世悲观、 以及心智不稳定等等现象都将发展成为社会上难予解决的问题。 这方面临床的经验与证据, 真是举不胜举。

  

  此等自然的欲望和情绪的需求务必获得各界人士的了解。 此等在归属感、照顾与被照顾方面的需要, 务必藉某些途径使之得到满足。 处于这种情况的妇女, 通常都不会去改变她们自已的本性或是去过一种有如天使般的自由自在的生活。 她们觉得她们该拥有享受正常生活并且获得其本份内该有之一切的权利。 假使她们无法循一种合理而正当的途径获得这些权利, 则她们势必会设法寻求其它的途径, 那怕是冒险性的或者是暂时性的。 能够在没有长期而且确定的男子为伴的情况下度过岁月的妇女实在是少之又少。 在这样的社会中, 绝大多数的未婚妇女全都在想办法寻找适合的对象。 她们举办豪华的舞会、 设置鸡尾酒会、 出席工商界的会议、 热衷于各种社交活动。 此种寻欢作乐、追逐交际所造成的后果未必全都是道德的或正当的。 一名己婚的男子往往有可能引起另外某位妇女的兴趣, 而这位妇女亦可能试图以各种方法去赢取他对她的倾心。 同样地, 也可能有某位妇女对另外某位男子颇具吸引力, 而当时, 这名男子正因某种理由而显得沮丧消沉。 于是,这名男子就会想以公开的或秘密的方式去跟她发生亲密的关系, 以适当的或久妥的途径去跟她接近。 像诸如此类的情形, 都必然会使一名已婚男子的家庭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 甚至使得这个家庭在社会道德力量的压迫下濒临破碎。 做妻子的不是被遗弃就是被忽视; 孩子们亦都将变成没人管也没人要的流浪儿了。

  在这种情况下遇到一名男伴的妇女, 真是没有任何的安全感、尊严、或权利可言。 她的这位男朋友或“职业爱人”也许会陪伴着她, 负担她生活的费用,经常带着小礼物来到她的住处, 甚至随时都准备有一大堆的甜言蜜语向她大献慇懃。 可是她得到了什么保证? 她有什么办法能够在最需要他的时候保证不会被他遗弃, 保证他不会令她失望? 她能靠什么东西来防止他随时中这段秘密的爱情? 道德? 良心? 法律? 都没有用; 道德, 那早在他们开始这段亲密关系时就挨了他们一记致命的打击; 良心, 那在当他沉溺于这份关系之中而与真主和人的一切规则形成对立之时即告瘫痪; 至于法律,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不承认除了与自己妻子以外的任何男女关系。 因此, 一个男的就能够凭自己的嗜欲和喜好, 无所顾忌地去享受结交异性朋友的乐趣, 而等到一旦他的兴致冷淡下来之后, 他可以马上调头就走, 再去另外找一个女的; 如此这般地反覆重演, 而不受任何责任或义务的限制和羁绊。

  

  一个有过这种经验的妇女, 也许仍然还是颇具吸引力, 仍然能令人动心。 她甚至也可以另外再找一位男士, 作第二度的尝试。 但是, 这样做会给她带来任何的安全感、保证、 尊严、 或权益吗? 如此下去, 她亦会陷入那个永远都在不是猎取男人就是等着被男人猎取的败德堕落圈子中。 她在心理和生理上的负担势将愈来愈重, 尤其是在牵扯到有小孩的问题时更是如此。 然而到最后, 她还是会被人遗忘。 任何一名妇女, 只要遭遇到这样的情况, 她即可能变成一个精神分裂的人, 或是报复心极强的人, 或是一个伤风败俗的道德破坏者。

  在另一方面, 没有人能够肯定地说,所有结了婚的男子全都很幸福、 很顺利, 而且都对自己的婚姻感到满意。 不管是他的错还是他妻子的错, 一位在婚姻上感到不幸福不美满的丈夫, 往往会想办法另外去找一个女伴, 从另外一个女人那里得到一点慰藉。 假使碰到社会上又显然是女多于男时, 对他来说那就更容易了。 假使他此时无法循正当的途径去解决这个问题, 那他就会藉由其它以不道德和不正当的方式促成的男女关系, 其间自然亦就难免引发出私生子、 堕胎、 以及其它种种烦人恼人的问题。 凡此皆可谓之丑陋的、 痛苦的事实, 但郤也都是现实的、 敏感的严重问题。 这些问题务必在能够保障个人(男、 女双方)与保护社会的前提之下, 予以解决。

  

  伊斯兰教对于此项解决之道所提出的办法是, 准许那个在婚姻上感到不幸福而且不满意的丈夫再娶一个妻子, 并以一种负责的方式, 亦即以完全公平地对待两位妻子的态度, 公开地同她生活在一起。 同时, 这种作法亦可帮助那许多未婚的女子满足她们的需求、 实现她们的愿望、 达成她们合法的心愿和自然的欲望。 这也使她们得以藉正式的婚姻关系去跟男子结交, 并且享受到合法妻子应有的一切权益。 伊斯兰教并不是在藉着这种途径而意图规避问题或忽视问题。 它是崇尚实际的、 直率坦白的、 而且也是讲求实践的。 伊斯兰教所提出的解决之道合法的、 正当的、 和仁慈的。 伊斯兰教之所以提出这种解决的办法; 乃是由于它绝不能容忍人类关系中有伪善的情事存在。 同时, 对于那些根据法律只娶一位妻子而实际上郤漫无限制地偷偷去搞男女关系的人, 它亦不能接受。 另一方面, 伊斯兰教对于私通(通奸)的行为是极度反对而且不予宽恕的。 对那奸夫与淫妇之卑劣罪行的惩罚, 可到达死刑的程度; 而假使是未婚男女之间的通奸行为, 其当事者双方都要接受皮鞭抽打一百下的处罚。 在严禁伪善、 不贞、 与通奸等行为的情况下, 除了准许多妻之合法以外, 实无其它任何可供选择的正当途径。 而这就是伊斯兰教对以上所提之限制与条件的实际做法。

  

  假使有些人认为这是无法接受的, 则他们就得另行选择其它不为伊斯兰教所接受或偏爱的途径。 而假使还有些人能够自我控制、 自我约束, 而且在生活的各方面都能作到自律的要求, 他们自然亦就不需要多妻。 伊斯兰教的主要考虑乃在维护个人的尊严与安全, 以及保护社会的和谐与完整。

  

  现在, 任何一位读者都可以问问自己, 像这样的社会究竟好还是不好。 究竟是让那些混乱而不负责任的行为去摧残社会的基础好呢, 还是采行伊斯兰教所提出的解决方式好? 忽视这些尖锐敏感的问题、 容忍伪善与猥亵行为的存在、 宽恕奸淫与秘密私通的卑劣行径, 是对整个社会有好处的么? 一味压制男女民众求偶结伴的正当欲念和自然渴望, 而实际上这种压制的作法非但不会产生效果而且还只会逼使他们循取不合法、 不正当的出路, 请问这是有益于人们身心健康的吗? 因此, 我们不论从社会的、 或道德的、 或人性的、 或精神的、 或其它任何的观点来考量这个问题, 都必须认清并了解的一点, 那就是对一个社会来说, 准许其间的每一个人在一种合法的基础上, 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去结交伴偶(一方面有法律的正式保障, 另一方面亦需由有关官署当局的监督), 自远比其它任何的方式为佳。

  

  即使我们从一位女性的观点来看这个问题, 亦可很清楚地发现, 伊斯兰教藉着这种方式, 坚定地保证妇女必可获得她应得的尊重, 保障她的权益与安全, 承认她寻求伴偶之欲望的合法性, 给予她在她所身处之社会中应有的一席地位, 并使她拥有能够去爱一个对象同时也受到被爱的机会。 这种说法对于一位已经有了丈夫的妇女而言, 可能令她感到不悦, 而且站在她的立场, 要是看到另外一名女子来作她丈夫的伴偶、 接受其保护, 并且与她分享他的赡养与亲切, 定会感到憎恨和气愤。 可是请问, 那些没有丈夫或可供依靠之伴偶的妇女们心中的感受又是如何的呢? 对于这些女子, 我们究竟该视若无睹地忽略掉她们的存在呢, 还是该认为她们本来就没有享受任何安全保障与满足的权利? 假使我们忽视了她们的存在, 那会对她们问题的解决或满足的获得有何助益? 再者, 假使这位已为人妻的女子自己若是身处于无伴无偶的情况, 她会有什么样的感受? 她难道没有归属感、 受到尊重、 以及获得承认的欲望与需求么? 假使她无法得到完整的一个丈夫, 难道“半个”也不行么? 能够获得部份的安全感和受到部份的保障, 难道不比全部被剥夺掉的情况使她更幸福些吗? 假使她那位亲爱的丈夫有一天在某个社交的鸡尾酒会或舞会中看上一位或是被一位那种所谓“剩余的”女子所吸引时, 她和她的孩子们将会遭遇到什么样的情况? 假使这位丈夫就此抛下妻儿, 置家庭和责任于不顾, 而去跟那名具有吸引力的新人谈情说爱、 共谱恋曲时, 他的妻子又将有什么样的遭遇? 假使她一旦知道她生活中唯一的男人已经跟另外的女人有了恋情而她却一直被蒙在鼓里, 或是经常去探访另外一位“备份” 的爱人时, 她心中会有如何的感受? 像这样的一个男人, 对她而言, 不但是一大损失而且也是一大威胁。 他真是既卑鄙又恶劣! 可是这样的咒骂又能对谁有帮助有好处呢? 在这样的一桩男女感情纠纷当中, 受苦受难的还是女的──合法的妻室和非法的伴侣都是一样的。 然而, 要是能让她们两位都平等地分享到一位男子的爱与赡养、 享有以他为配偶的同等机会、 并且由法律给予同等的保障, 那情况岂不是会好得多了吗? 像那样的一名男子, 事实上己不再是只有一位妻子的丈夫了。 他是一个卑鄙的伪善者, 可是骂他又有何用, 伤害业已发生, 心灵已受到创伤。 因此, 为了保护及保障当事人双方面乃至三方面、 为了对付并打击淫荡不贞之行为、 为了防止不必要的伤害以及为了使心灵免受创伤起见, 伊斯兰教乃基于仁厚慈蔼之旨, 而介入了这一问题并且准许已婚男子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再娶妻室。

  

  (二) 在有些婚姻的事例中, 妻子由于某种原因而没有生育能力。 无论就一个家庭生活的完整意义而言, 或是从致力于人种生命之保存与延续的观点来看, 有儿女乃是一项基本的要素。 此外, 这也是男女实施婚配的目的之一, 同时一个男人在先天上就有着要有孩子来传递他的姓氏并光大地的家门的一种强烈欲望。 于是, 当一名男子在遇到这种情况时, 他通常会从以下的三条途径当中选择一条:

  

  第一, 把这件事抛诸脑后, 忘掉它, 并且设法压制这种想要孩子的欲望; 第二, 经由一种分居、 通奸或其它藉口之途径, 跟他这位未生孩子的妻子离婚; 第三, 收养别人的孩子来作他的孩子, 冠以他的姓氏。

  

  这三条选择的途径中, 没有一条是合乎伊斯兰教对生命与自然之一般看法的。 伊斯兰教并不鼓励亦不赞同任何人去硬性地压制他心中合理的欲念和自然的欲望。 主张以一种正当而且合法的途径使那些渴望和欲念获得实施,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压制, 并不是它的教义中的一部份。 离婚在这种情况下亦非合理之途, 因为一个做妻子的不能生育, 并不是她的错。 再说, 在安拉看来, 离婚乃是最可憎恶的一件事, 只有在已无其它任何途径可循的情况之下, 才可获得准允。 在另一方面, 做妻子的也许正需要丈夫的赡养与陪伴。 当她处于需要关爱、 处于没有旁人对她感兴趣──因为知道她不能生育──的情况下, 若是叫她离去, 那是多么残忍的啊!

  

  收养子嗣一途亦是不可行的, 因为伊斯兰教义规定对每个孩子都必须以他亲生父亲的姓氏去呼叫他, 而假使不晓得他的父亲, 则应将他归为同教的弟兄。 (古兰:33章4-5节)这当然不是说, 假使一个小孩, 既不知道他的生父是谁, 又没有负责赡养他的人, 那么他就该遭受无人照顾的命运。 绝对不是如此, 它乃是意味着, 收养子嗣──就像今天所实行者──并非使孩子获得安全保障并且过一种幸福成功生活的真正途径。 没有人能够真正而且完全地取代亲生父、 母的地位。 社会上每天发生的大小事件、 法庭中缠讼繁复的纠纷案件、 以及家庭与家庭之间的的种种争端吵闹, 都证明了收养子嗣并不能解决问题。 今天,在各地的法庭中, 有关亲生父母要想收回当年给旁人收养至另一个家庭、 在另一种环境下生活了若干时日的孩子之类的讼案, 真不知道有多少。 亲生父母到一个陌生的家庭去探视自己孩子的时间能有多长? 他们能够信靠养父母善待他们的孩子到什么程度? 至于那个被收养的孩子本身, 当他长大之后发现他的亲生父母当年把他给了别人, 发现他此刻的父母竟然是养父母时, 他内心中会有如何的感受? 当他发现他的生父不知是何人, 或是她的母亲当年是由于惧怕、贫穷、 羞辱、不安全感或其它某种原因而抛弃了他时, 他会有什么样的反应? 收养这孩子的那个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对这孩子又有多少的关爱? 他们究竟是否愿意让一个陌生的孩子使用他们的姓氏并且继承原该属于他们的一部份产业? 当这个孩子的亲生父母前来要求讨回他们的亲骨肉, 或者当这个孩子自己希望回到亲生父母身边时, 那养父母的心中会有何感想? 这其间的牵扯可说是太复杂太麻烦了。 这项制度无疑是不健全的, 而且还有可能伤害到孩子、 孩子的亲生父母和养父母、 这个收养他的家庭的其余成员以及他们的亲戚, 甚至伤害到整个的社会。 收养子嗣的作法乃是鼓励许多人放纵于不负责任的行为与男女关系的主要原因之一。 今天, 它甚至还更进一步地被人予以商业化了。 诚如新闻传播媒介所报导者, 有些父母真的把他们的子女当作商品一样“抛售”或“出让” 。 这种事情不仅在亚洲或非洲的丛林乡野间才有,就是在今天的美国和加拿大这样的地方也屡见不鲜。 由于这种种的原因, 伊斯兰教不仅不接受这种作法, 而且也不容许它的信徒(穆斯林)之间有这样的情事发生 (参见古兰:33 章4-6节)

  

  在这三条途径由于上述的各项理由而悉遭摒弃的情况下, 伊斯兰教乃提出了它的解决之道。 它准允一名处于这种境况的男子再娶, 以满足他自然的需求, 同时还能继续保有他那位未生孙子而且此时可能比以往更需要他的妻子。 这是一项允诺, 同时也是一名陷于失望沮丧之境的男子可以采行的途径, 取代了离婚、 收养子嗣、 违背自然地压制欲望等方式。 这是说明再婚乃是一最恰当之选择的另一项例证, 亦是帮助人们解除因境而过一种正常又有安全保障之生活的另一条途径。

  

  (三) 社会上经常都有做妻子的无法或无能力去履行她在婚姻方面之义务的情事。 她或许没有能够成为她所应该或希望成为的一个令人愉快的伴侣。 她或许是处于无法使她丈夫得到他所应该得到或是渴望得到的情爱、 满足感 、 和关切的一种状态。 所有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发生, 而且实际上经常都在发生。 这倒也不全是为人妻者的错失; 很可能是自然因素所造成的。 或许是长期卧病、 或许是生产坐月子的一段期间、 或是某种正常的阶段。 然而, 并非所有的男人都能耐得住性子或是做得到自我控制或是表现出像天仙般的行为态度。 有些男人就会让自己陷入不道德、 欺骗、 伪善、 和不忠实的坑穴之中。 譬如像有些做丈夫的在妻子卧病床榻或分娩期间,就和那些到家里来帮忙的姨妹、 弟媳、 护士、 保姆、 或女佣、 女管家等人谈起恋爱来的实例, 时有所闻。 当妻子刚刚接受外科开刀手术而还在休养期间, 做丈夫的就在外面拈花惹草寻欢作乐的故事更是层出不穷。 病妇的姊妹或密友往往是最可能成为这出戏中女主角。 也许这位女子起初完全是出于一片善意和高贵的情操, 一心只想来帮助她那病卧床榻的姊妹或闺友, 替她照顾一下孩子, 可是那晓得, 事情的发展竟然出人意表, 变得日趋复杂起来。 家中只要有一个生病的妻子, 不论是在家里调养或是在医院接受治疗, 做丈夫的都会深感寂寞而且情绪沮丧。 在这种情况下, 来到家中的另一位妇女, 姑不论是妻子的姊妹或闺友甚或其它任何一个来帮忙的, 总都会在有意无意之间, 向这位丈夫表示同情体恤, 乃至关怀了解, 或出于诚意, 或别有用心, 往往就有一些男、 女, 将这种起初只是单纯的同情态度, 逐渐加以利用、 发挥, 进而演变成另外的一种结局。 那结局就是一颗破碎的心, 或者甚至是一个破碎的家。

  

  像这类的问题既不是假想的、 虚构的, 亦不是稀有、 罕见的。 在一般民众当中可说是司空见惯。 报纸上不断地有这类问题的报导。 各地的法院中, 有关这类的案卷更是堆积如山。 有这种行为的男人实可被指责为卑鄙、 缺德、 下流、 恶劣等等。 可是这又有什么用呢? 这样的谴责咒骂能改变既有的事实、 能改变人的本性吗? 事情已经发生了, 不当的行为一直反覆重演,像这样一个敏感而尖锐的问题正需要有一种正当而且可行的办法来解决。 立法者们对于这样一名男子和他的行为, 仅以一番直截了当的谴责非难就算交代过去, 会感到满意吗? 他们会让他不但破坏他本身的完美而且还摧毁社会的道德基础吗? 他们应当容许以伪善与不道德来取代诚实与道德吗? 断然的禁止和直率的责难并没有能使那些人的犯罪行为停止, 或是使他们的良心复杂。 相反的, 像这样的禁止和责难正好为那些伪善的、 秘密的、 不贞的、 不负责任的行为留下了余地, 致使法律和立法者们全都束手无策。

  

  然而, 伊斯兰教这时郤不能束手无策。 它不能在道德的标准上表现出姑息妥协的态度, 亦不能容忍伪善与淫荡不贞之行为的存在。 它不能以虚假误谬来自欺、欺人, 亦不能假装表示满意。 伊斯兰教既不能否认问题的存在, 又不能仅以一番直率的责难或禁止就算了事, 因为那样做并不会使伤害减轻。 伊斯兰教为了拯救这样的男子、 为了保护及保障涉及此事的女子(不论她是他的原配妻室或是私密情人)不致卷入复杂的纠缠牵连之中、 为了维持社会道德的完美、 以及为了减少邪辟事件起见, 已准许在上述的限制与条件之下, 实施多妻的婚姻方式。 此种方式可作为一种紧急应变措施来加以运用, 而事实上它也确比那种“名义上的” 一夫一妻制以及不负责任的男女关系要来得有益身心。 发现自己正处于痛苦失望或陷于困难纠缠之中的男女, 皆不妨诉诸此一解决之道。 然而, 如果那样作又怕不公平、公正, 或怕伤害到任何一方时, 那还是以实施一夫一妻为度。

  

  (四) 大自然本身对男人就有着某些特别的要求。 一般说来, 男人往往都为着工作和事业而奔波在外, 经常都有离家甚至前往国外或长或短的期间。 没有人能够肯定而负责说一句:所有处于这种情况与环境中的男人, 个个都忠实可靠而且纯洁无瑕。 经验显示, 那些长年累月离家在外奔波的男子当中, 有一半以上的人都会在这段不在家的期间跟不相识的陌生女子发生不正当的关系。 有些人是由于意志薄弱而无法抗拒一些事实上并不难抗拒的诱惑。 结果, 他们干罪孽, 因而可能造成日后家庭破碎。 这是可施用有限制的一夫多妻法的另一种情况。 对于这一类型的男子来说, 要是能另外再有个家, 有个第二位合法的妻子, 定会比让他自由自在毫无拘束地去干些不道德、 不负责的罪孽要好得多。 这种方式甚至对他那位原配的妻子也会好得多; 因为, 当她知道她的丈夫是在合法的规定和道德的原则下, 跟另外一名女子有着亲密关系时, 她心中不悦甚至气愤的程度, 极可能比知道他在外面胡乱拈花惹草时的要轻微得多。 当然, 不管怎么说, 要她跟另外一个女人共有一个丈夫, 总是她所不喜欢的。 但是, 假使要她从两种情况中作一选择时──究竟是愿意让他的丈夫以合法的负责态度在道德规范的约束之下行事, 还是情愿让他随便跟旁人发生既不合法又不道德的关系──料想她必然是会选择并且接受那第一种的情况。 然而, 假使她实际上受到了伤害或者她的权益确已被侵犯时, 则她自可以诉诸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甚或以离婚来结束这桩姻缘──只要这样做对她最有利。

  

  若将伊斯兰教的一夫多妻的办法施用到这一情况, 则这位丈夫的品格完整、 那第二位妻子的尊严, 以及社会的道德价值观等等, 都将更能获得确保。 此等事件其实无需费太大的心力即可获致解决。 它们乃是日常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这些事件也许并不多见, 然而在穆斯林当中真正实施一夫多妻的人郤是更少。 在伊斯兰教社会中实施一夫多妻的情形, 还是要比那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中不忠实的丈夫与妻子的现象来得罕见。

  

伊斯兰的“一夫多妻制”是一项解决婚姻问题的措施

  

  虽然, 诚如以上所解释者, 多妻的作法是有其冒险的成份存在, 而且还需具备若干的先决条件方始可行, 但是就整个看来, 它还是远较疏忽失察, 邪淫不忠、 伪善、 不可靠、 不道德、 以及行为猥亵等等情况要好得多。 它从一种实际而且负责任基础上, 去帮助男女大众解决他们的困难问题。 它将人类生活当中有关心理方面; 生理方面; 以及感情方面许多牵扯复杂的纠纷减至最低的程度。 乃是为着当事者双方(三方)最大利益而可予采行的一项预防措施。 然而它郤不是伊斯兰教义中一项必遵的信仰条件, 更不是一条非守不可命令; 它事实上只是一项降自安拉的准允, 为解决人际关系当中最感困难之问题的一条可行之道。 身为穆斯林者仍然认为, 合去而且有条件的多妻, 要比当今世上许多以名义上一夫一妻之婚姻为自豪, 而背地理却干着其它勾当的人们的行为实更为可取。 穆斯林所持的立场是: 在正常的环境与情况下, 一夫一妻的方式不但是较可取的, 而且也是必须遵守的一项规定; 而假使在情势需要时, 不妨考虑采行一夫多妻的方式。

  

穆罕默德圣人的婚姻

  

  在结束这段讨论之前, 我们务必要检视一下穆罕默德圣人的几桩婚姻。 这几桩婚姻对于了解穆圣之完美人格以及他缔结那些婚约时之社会环境的穆斯林而言, 是毫无问题的。 然而, 对于试图了解穆圣人格的那些非穆斯林人士来说, 那几桩婚姻却成了卡在当中的一个障碍, 进而导使他们作出一些不负责任而且又不够成熟的结论, 对伊斯兰教或穆圣的清誉都有所损害。 我们在此并不打算作任何的结论, 也不想去对旁人所作的结论加以指责, 而只愿提出下列的几项事实, 请读者诸君自行去作判断。

  

  (一) 像这样的婚姻制度在伊斯兰教中享有颇高的地位; 不但非常值得推荐, 而且也是一个社会之健全生存所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 穆罕默德圣人从来未说过他是不朽的或是神祗的。 他曾再三强调, 他只是一个普通的人, 而被安拉挑选出来, 将祂的旨意传达给人类。 尽管在一生当中都显得独特与不凡, 但他实在是跟一般人一样地活着, 然后也一样地死去。 因此, 婚姻一事对他来说是自然的, 而不是一件异端或值得咒诅之事。

  

  (三) 他生长在一种极其炎热的气候里, 而这种环境对人的肉体欲念方面的压力颇大, 一般人都发育成熟得较早, 无论各阶层的人都容易在性欲方面去求取满足, 而且这种事情十分普遍。 然而, 穆罕默德圣人却是在直到二十五岁才结婚。 在全阿拉伯, 他那无懈可击的完美品格真可说是家喻户晓, 因而被族人们以象征最高道德标准的荣衔阿敏(ALAMEEN)(忠诚)一语相称。

  

  (四) 在当时当地说来已属极晚的这桩穆圣的初婚, 对象竟是比他年长十五岁寡居的妇人卡蒂泽(LADY KHADEEJAH)。 当时是她主动提出结婚要求的, 而他呢, 虽然了解她的年纪比他大很多, 但还是接受了她的求婚。 其实以他当时的情况, 要物色比她年轻而且貌美的女子为妻, 那简直是太容易了; 只要他有那个意思, 稍许表示一点热情, 还有什么问题。

  

  (五) 他就跟这位夫人一直共同生活到他年届五十岁为止, 他的子女, 只除伊布拉欣(IBRAHEEM)外, 全是由她所生。 她一直跟他一起生活到她六十五岁去世时为止; 而在她有生之年, 他从未再有过其它的婚姻, 而且亦从未跟除了他唯一的妻子以外的任何女人有过任何亲密关系的行为。

  

  (六) 就在此时, 他正式宣布了安拉的这项旨谕, 这时他已年届五十, 而她则己六十有五。 来自各方面的迫害与威胁正不断在打击他和他的追随者们的身上。 就在这种艰困危难重重的情况下, 他的妻子去世了。 她去世后, 他有一段相当长的时日未有再娶。 后来才娶了索乌德(SAWDAH), 这位女士在宗教受迫害之初, 即曾跟她的丈夫迁往非洲的阿比西尼亚。 若干年月后, 当他们返回阿拉伯时, 他的丈夫不幸死于半途, 这时她即希望觅得一庇护之所。 对他来说, 最自然的途径就是去求穆桯相助, 因为她的丈夫就是为履行穆圣所交付的任务而殒命的。 于是穆圣给了她庇护, 并且与她成婚。 她事实上并不算年轻, 亦谈不上貌美, 而且也不是很讨人喜欢的那种类型。 她只是一名很平凡很普通的孀妇, 个性急躁而且不拘小节。 就在这年年底,穆圣才正式向他最要好的朋友阿布巴克(ABU BAKR)的女儿, 阿伊莎(AISHAS)求婚。 不过这桩婚事真正完成是在他们迁往麦地那之后又过了若干时日的事。 这两桩婚姻的动机显然是可以了解的, 既不是为了爱情, 亦不是由于肉体上的吸引力, 而是除这两点以外的其它任何原因都可能。 然而他郤跟这两位妻子共同生活了五、六年, 在到他五十六岁以前的这段期间, 他一直未曾再娶。

  

  (七) 从五十六岁到六十岁之间, 穆圣曾一次接一次地有过九桩婚事。 而在他生命的最后三年中则未再缔结过一次婚约。 他的大部份的婚姻都维持了五年左右的时间, 那段岁月正是他奉命传教生活中最感艰困难熬的日子。 当时的穆斯林弟兄们正在与四周的敌人进行着一场场决定性的战役, 并且还遭受着内在与外来的许多复杂而且困扰的重重纠缠。 就在这时, 伊斯兰教的立法工作正在进行。 而伊斯兰教的社会基础亦正将奠立。 穆圣当时身为这许多大小事务的总掌管、 并为周遭各项钜细庞杂问题的指挥中心,而他大部份的婚约恰好又都是在这段不寻常的岁月中所缔结的种种事实, 可说是一个极其引人入胜的探讨课题。 这项课题已引起许多历史学家、 社会学家、 法学家、 以及心理学家等各方面人士严肃而认真的关注。 因此这个问题绝不能单纯地以姿色的原因等字眼去加以解释。

  

  (八) 穆罕默德圣人日常始终过着一种极为简单、 朴素、 刻苦、谦逊的生活。 在白天, 他是当时那个社会中最忙碌的一个人, 他同时身兼国家的元首、 大法官、 军队的统帅、民众的导师等多项职务。 而到了晚上, 他仍是牺牲奉献最多的一位。 他每夜都以整个夜晚的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的时间, 保持清醒而警觉地为主礼拜、祈祷和沉思(参见古兰:73章20节)。 虽然他贵为阿拉伯的国君与最高统帅, 可是看看他居所中的家具, 竟只不过是几张草席垫子、 一些陶壶瓦罐、 和一些毡毯之类的简单用品。 他的生活之刻苦和简朴竟然到了使得他的几位妻子有一回不得不向他要求能有一些被褥之类用品的程度, 可是结果她们还是什么也没得到。 单单从这一点, 即可显然看出, 这绝不是一个贪恋色情的人所过的生活。

  

  (九) 他所娶来的这些妻子当中, 除了只有一位是个未成年的女孩阿伊莎, 其余不是孀妇就是离过婚的女子。 而这些孀妇和离过婚的女子当中, 还没听说有那一位是体态姣美或面貌秀丽的。 其中有些甚至年纪都比他大, 尤其是有几位都是为向他求助、求援、求庇护而来, 或者只是为了能够作个合法的妻子而向他依靠的。

  

  这就是有关穆圣之婚姻方面的概略背景, 从这里,不可能会让人产生一种印象, 即认为这些婚姻全系由于肉体上的需要或生物性的驱策造成。若是觉得穆圣之所以保持有这么多位的妻子, 乃系由于一种个人有意的企图或生理方面的需要,那将是不可思议的误解。 任何一个人,不论是敌是友, 只要他因为见到穆圣的婚姻情况而对这位圣人的完美品格或祟高修养表示怀疑,那就得请他对下列的这几个问题找出令人满意的解释与答覆:为什么他(穆圣)直到廿五岁才开始第一次的婚姻,而且在此之前从未与任合女性有过接触? 他为什么要选一个已经二度为寡而且年纪比他大十五岁的女人来做他的妻子?他为什么跟她之间一直维持到她去世, 而他自己亦已年届五十之时?他为什么要一再地接纳这许多不是孤苦无助的寡妇就是离过婚的妇人?在当环境允许他过得舒适一点的时候, 他为什么还是过着那种简朴而且刻苦的生活?他大部份的婚姻全都是在当他的传教使命与整个事业濒临危急存亡之关头的最忙碌五年当中所缔结的,请问, 这又是为什么?假使由于那些闺房中的情爱生活令他的身心过度耗损,那他又如何能有那许多的事功与成就? 另外还可从其它的观点提出许多不同的问题。现在的问题并不仅是在解释或说明男人对女人的爱恋或欲望而已。它真正需要的, 是一种以严肃而诚挚的态度去进行的探讨与思考。

  

穆罕默德圣人的婚姻真相

  

  我们若分别将穆圣的婚姻一桩桩地加以审视分析,即不难发现摆在它们背后的真正理由和原因。 兹将它们分述如下:

  

  (一) 穆圣是以作为人类一个完美的典范之身而来到这个世界的,而事实上他在日常生活各方面的表现亦确是如此。婚姻尤其是一个明显而引人注目的实际例证。 他是一位最仁慈的丈夫,一位最有爱心的伴侣。 他必须去亲身体会并尝试一个人处于各种不同际遇与阶段时的经验和感受。他曾跟一位妻子生活过, 也跟好几位妻子共同在一起相处过;跟年纪大的和年纪轻的, 同寡妇和离过婚的女子,同性情随和的以及脾气古怪的, 跟具有声望的和出身寒微的妇女全都一同生活过。然而, 在这所有的情况中,他始终都是那样地和善、仁慈、亲切。 他生来就是要去体验人类行为当中各种不同的情况。对他来说这不可能算是一种肉体上的享乐; 而乃是一种精神上的试炼和人性上的考验,因此, 也可以说是艰苦的。

  

  (二) 穆圣来到这个世界,是在建立起一种道德的规范, 并确使每位穆斯林都能拥有安全的保障、完美的品德、和一种正当的生活。他的使命就是让自己在实际的生活中接受考验,而不是光去空谈一些徒具形式的理论。 通常,他都是捡一些困难的事情来做, 而且总是让自己分担一份最不方便的工作。一次次的战争与宗教迫害, 使穆斯林弟兄们的肩上担负着由许多寡妇、孤儿与离婚妇女所形成的重担。这些可怜的人全都得要靠那些生还的穆斯林弟兄们来加以保护和赡养。设法将这些无依无靠的妇女让那些生还的伙伴们娶回去,让她们一个个的都能安顿下来, 就成了穆圣日常处理的一项要务。这些妇女当中有些是没有人肯要的, 而另有一些则满怀着希望来请求穆圣收容和保护的。在了解她们的处境以及他们为着伊斯兰教而作的牺牲之后,穆圣势必要给她们一些救助。 救助的方式之一就是将她们娶来成为自己的妻子并且同时也答应为她们接下沉重的债务负担。因此他才会发生同时维持有好几个妻子的情况,这当然不是好受的, 也不是轻松愉快的。他必须先亲自去帮助那些寡妇、孤儿、和离婚女子恢复身心和情绪方面的正常,因为他不能将自己不打算做或者自己办不到的事情,拿去要求他的伙伴弟兄们非办到不可。 这些妇女都是穆斯林弟兄们所信赖的人,因此务必共同来分担对她们的责任。 于是,穆圣也为自己分配了一份责任, 而且每一回他都将最艰钜、最沉重的一份分给自己。这就是他之所以同时有着好几个妻子, 而且比他的任何一位伙伴都来得多的原因所在。

  穆斯林在与敌人作战时, 抓来了许多女俘虏;这些人被抓来之后都受到安全的保护, 既未被杀害亦未被剥夺任何权利。相反的, 她们都受到帮助、获得安顿,亦就是循由正常的途径跟这些穆斯林弟兄们结为正式的夫妇,而不是被他们纳去当妾、当姘妇、或是普通的情妇。这又是加在穆斯林弟兄们的肩头, 要他们共同分担的另一项沉重的道德责任。这时, 穆圣免不了又给自己分配了一份,那就是和其中的两名女俘虏结为夫妇。

  

  穆圣的这些婚姻当中, 有一部份是为着社会与政治方面的理由而缔结的。他脑海中主要的考量就是伊斯兰教的未来前途问题。他极其希望能藉着所有各种方式的结合与凝聚,来加强穆斯林的力量。 这就是他之所以跟他的第一位继承人阿布克的未成年女儿,以及他的第二位继承人欧迈尔(UMAR)的女儿先后成婚的原因所在。他藉着和那位富有的女子茱瓦瑞雅(JUWAIRIAH)的婚姻而使得整个的穆斯塔利克(BANIAL-MUSTALIG)部落和四周几个结盟的部落全都获得了给养。藉着跟萨斐雅(SAFIYAH)的婚姻而使得阿拉伯境内那些怀有敌意的犹太人当中有一大部份都转趋中立。藉着接纳那位埃及女子玛瑞(MARY)为妻而与埃及的一位君王之间建立了政治结盟关系。此外, 穆圣跟阿比亚尼亚(即今之衣索匹亚)皇帝赠予他的那位女子泽纳布(ZAYNAB)结为夫妇,亦是对一位邻国国君表示友谊的姿态; 事实上,初期的穆斯林弟兄们就曾在这位君王的土地上避过难。

  

  穆圣还有意思要藉着这些婚姻关系去消除社会阶级制度、种族与民族虚荣心、以及宗教方面的偏见。他的妻子当中有些都来自寒微与赤贫之环境。 他分别跟一位埃及基督教派的女子、一位不同种族不同宗教的犹太女子、和一位来自阿比西尼亚的黑种女人先后成婚。他对于祗是用口头呼吁大家要有如兄如弟以及人人平等的观念,总是觉得不够满意, 因而才以身示范实践力行。

  

  穆圣的有些婚姻是为着立法方面的理由以及为了要废除某些陈腐的传统陋规而缔结的。譬如他娶泽纳布为妻就是一例, 她乃是那名获释的奴隶泽易德(ZAID)的离婚妻子。在伊斯兰教以前, 阿拉伯人是不允许离过婚的女人再嫁的。泽易德原是穆罕默德圣人所收养来的百名养子,而在伊斯兰教以前的阿拉伯人的习俗, 这种收养来的孩子就以儿子相称。然而伊斯兰教却取消了这项习俗并且不赞同这种作法。穆圣乃是亲身以实际行动表示这种不赞同的第一人。他跟他的“养子”的离婚妻子结了婚, 这一方面在表示,以收养方式建立的关系并不是真正的父子关系,另一方面也表示离过婚的女人再结婚是合法的。这里要顺便一提的是, 这位泽纳布女士就是穆罕默德圣人的表妹,而且早在嫁给泽易德之前就已答应过要许配给穆圣为妻的。不过当时穆圣拒绝接受这桩婚事, 可是后来等到她跟泽易德离婚之后,穆圣为什么又要她呢? 可以说是为了立法方面的两个目的:一是主张离过婚的女子再结婚为合法, 二是确定被收养的子女的真正地位。叙述泽纳布女士的这个故事, 已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们拿去在有关穆圣品德的定美方面捏造出一些荒谬可笑的谣言。而事实上, 这些卑劣的谎言根本不值得在此多予理采。(参见古兰:33节36, 37, 40等节)

  

  以上所述, 乃是穆圣的一桩桩的婚姻当时所处的各种环境。对于身为穆斯林者而言, 不管怎么说,都毫无疑问地相信穆圣具有最崇高的道德水准,而且在各种环境中他都是世人的典范谐模。 而对于那些非穆斯林的朋友们,我们在此诚恳地请求他们, 以一种严肃而认真的态度来讨论这个问题。然后, 他们才可能获致完善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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