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法判令中的简易性不等于随意性

教法判令中的简易性不等于随意性

在教法判令中的随意性,为历代学者们所贬斥。这往往也让有些人大惑不解,以为学者们会把对教法判令中随意性的贬斥和禁止,作为是不考虑教法判令中的简易性的一个手段。显然,这完全是在两个具有各自特点的做法之间加以了混淆,不知在随意和简易之间的巨大差别。学者们的一贯做法是:在谴责教法判令的随意的同时,又认为与人容易是一件可嘉的举措,对于人们难以遵守的事情,就要寻求合法出路。因此,“随意”和“简易”这两个词,尽管从字面上看来是近义词也罢,学者们还是分别对其做出了各自不同的定义。法鲁兹•阿巴德在《海洋辞典》中定义道:“简易,其反义词是困难。简易性,就是容易化和浅显化,既涉及好的方面,也包括坏的方面。相互宽容,也即彼此方便”[1]。

几个术语的解释

教法中的简易:是指在不破坏立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受责成物件的需求和执行命令、远离禁令的能力,而对教法判令所做出的一种立法规定[2]。

颁布教法判令:则是指通过证据来为关于自己遇到所发生的事件而寻求问题答案的人、或者是为在教法判令中有疑惑的人阐明教法判断[3]。

教法判令:则是为询问者所遭遇的某个事件阐明教法判判断。这种阐明就必须要依据于合法并且受论的某个证据的途径。

穆扶梯的职责:是为询问物件阐明教法判断。询问者可能是谘询在学者之间存有多种演绎的某个旧问题,也可能是针对前人尚未涉及过并需要演绎的某个新问题。在这两种情况下,穆扶梯都应该竭尽所能地去为谘询者寻求合适的教法判断,或者是对前辈演绎学家们的某个观点加以侧选,或者是自己对证据和启示文本进行创制与研究,或者是按照法学家的规则和法学主张的原理进行阐释。无论是上面哪一种情况,都应该注意到,崇高的教律所责成人们的目的,是为了人们的福祉以及今后两世的美好,并不是为了使其在执行起来无所适从。伊斯兰中的责令是一种荣誉,它与宽松和容易密切相连。

何为简易性?

有大量明晰的经训明文,表明了伊斯兰中简易性的有根可循,对受责成对象的难为情和伤害都不是教律的核心宗旨。不仅如此,受责成物件还奉命要对自己和他人温和与容易,而首当其冲应该做到这些的就是学者们,因为他们是对真主教律的传达者,当人们遇到问题而想认识到真主对其的规定以及正确的做法时,他们就会去谘询学者们。

真主说:“真主意欲你们容易,而不意欲你们困难(2:185)”,哈赞在注解这段经文时说道:真主为你们消除了在宗教中的为难。有人说,当一个人面对两件事情,只要选择其中最容易的时候,那么他就是真主最喜爱之人。

真主说:“真主并不意欲为你们制造犯难,但是意欲纯洁你们,并成全他对你们的恩典,以便你们感谢(5:6)”

伊玛目拉兹在注解这段经文时说道:“须知,这段节文是教律中所考量的一个大原则,本身有害的事情是不会被规定的,这段经文就证明了这点,真主说‘他没有为你们在宗教中制造犯难(22:78)’,同样,‘真主意欲你们容易,不意欲你们困难(2:185)’这段经文也证明了这点,‘伊斯兰中,不能伤人,不能害己’这段圣训也证明了这点。理性的角度而言,消除伤害是一件可嘉的行为,同样,在宗教中也是如此,穆圣说过:‘穆斯林大众认为好的事情,在真主那里也是好的’”[4]。

布哈里和穆斯林同时辑录了这样一段圣训:“你们应当给人容易,不要给人制造犯难;你们应该给人报喜,不要让人厌烦”!

伊玛目麦拉维指出:“你们应当给人容易”这句话,是指你们要坚持对于人们容易的事情,任何时候要提醒让他们专心接受劝化,以免对他们造成繁重而厌恶。因为只有教义中的简易,才会让人们接受善功,喜悦功修,才容易做到知行合一。“不要给人制造犯难”这句话,指的是不要激进和苛刻,意思就是要避免犯难。对一件事情的命令,也即对其反面的禁止。对一件事情的明确要求,也就是包含了一种强调。正确地理解,就要考虑到这两个方面,这也表明了其目的是从根本上避免了犯难。假若仅仅局限于“你们应当给人容易”的话,那么一个人就可能时而与人容易,时而与人为难。这是包括脑威在内的很多伊玛目们的观点[5]。

在《布哈里圣训实录》中由艾比•胡来勒传述,他说:一个游牧阿拉伯人在清真寺小便了,人们纷纷过来责备他。先知说道:放开他吧,在他小便地方用一桶水或一袋水冲洗一下。你们被派遣是为了与人容易的,而不是被派遣来给人犯难的!

伊玛目满拉维在解释这段圣训时说道:强调简易,就是对其反面(犯难)的否定。使者说“你们被派遣来是为了给人容易的”这句话中,把“派遣”用于他们身上是一种借喻说法,因为使者才是被派遣的,他们是替使者的传达者,使者才这样称呼他们,他们是来自他的被派遣者,也就是奉命在身的人,他对所派遣到各个地方的人都会说同样这句话:“你们应当给人容易,不要给人犯难”,这是他针对汝•胡外塞里在清真寺小便一事所说的一番话[6]。

由贾比尔的传述,主的使者说:“我以宗正而宽容的宗教被派遣,谁违背了我的方式,不属于我的教生(海推卜•巴格达迪辑录)”,伊玛目满拉维说道:该段圣训有三个传述途径,因此而不能把它降低到良好圣训之下的级别。使者说“谁违背了我的方式”,是指激进、繁琐、出家和避世等,那么就“不属于我的教生”,即不属于追随我的人,没有遵行我派遣来代表我所命令的那种温和、委婉、坚守真理和平易近人的那种人。哈拉里对此说道:“我以宗正而宽容的宗教被派遣”,是指洁白纯洁,简而不烦。真主说:“以便灭亡者见明证而后灭亡,生存者见明证而后生存(8:42)”,伊玛目沙菲尔从这段经文中推导出这样一个规则:“对于犯难的事情,就必定要简易性”[7]。

布哈里由艾比•胡来勒传述,主的使者说:“假若不是会对我的稳麦造成困难的话,我一定会命令他们每番拜功时都用米斯瓦克(一种木制牙刷)”,哈非祖•伊本•阿卜杜丙勒对此说道:这段圣训就最好地证明了牙刷的高贵以及对牙刷的喜爱,同时也证明了在宗教事务中的容易,所有犯难的事情都是受憎恶的,真主说:“真主意欲你们容易,不意欲你们困难”,难道没有发现,主的使者每当在两件事情中间选择时,只要不是罪恶时,总是选择最容易的那件事情。如果是罪恶的话,他是最远离它的人[8]。

《穆斯林圣训实录》中由信士之母阿伊莎传述,我听见主的使者在我的这间屋里说过:“主啊,谁承担起了稳麦的某件事务,然后对他们造成犯难了的话,我会为难他的;谁承担起了稳麦的某件事务,然后温和对待了他们的话,我会对他温和”,这就鼓励那些担任教令颁布者们(法学家们)不能为难稳麦,而是在容易但又不导致罪恶的情况下,就要尽可能地给予温和与容易。布哈里和穆斯林都辑录了这样一段圣训,由信士之母阿伊莎传述道,她说:当主的使者在两件事情中间选择时,在不是罪恶的情况下,总是选择其中最容易的,如果是罪恶的话,他是最远离者。另外由阿伊莎传述道:但凡他在两件事情中间选择时,他最喜欢的就是其中最容易的,除非是罪恶行为。如果有罪恶的话,他是人们最远离者(艾哈迈德传述)。

哈非祖•伊本•阿卜杜•丙勒说道:“该段圣训证明了,在世俗和宗教事务中,一个人应该放弃难为情的事情,在非不得已的时候,就要放弃纠缠,始终选择容易。在所有事情中的容易,是真主和使者最喜欢的做法。真主说:‘真主意欲你们容易,不意欲你们犯难’,其中的意思是采取真主的宽许和使者的宽许,在主张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也要采取学者们的宽许。穆罕默德•本•亚哈呀由其父亲传述道:在不担心有犯罪的情况下,学者就应该让人们去选择宽许和宽容。莫尔摩尔传述:知识,就是发自自信的宽许。至于激进,每个人都很擅长”[9]。

对教法判断进行研究者,便会清楚地发现它是建立在便利并对受责成物件消除犯难的基础之上的,相较于之前的天启教律而言,这算是伊斯兰教律的一大特色,真主在描述先知穆罕默德时这样说道:“追随文盲的先知和使者的人们,他们发现他被记录在《讨拉特》和《引支勒》中,他令善戒恶,许可他们佳美事物,禁止他们肮脏事物,为他们卸下了他们曾经所承担的重负和桎梏(7:157)”,因此,学者们得出了这样一个规则:“对于人们犯难的事情,就必定要加以简易性”[10]!学者们把这作为是伊斯兰教法赖以建立的五大规则之一,可以参考伊玛目苏优推的《类似于似像》一书。同时,学者们还认定了其它一些围绕简易性的规则,比如像“事情的根本是许可,除非是有证据证明其为非法”,“在有分歧的事情方面进行选择不受责备,在一致的事情方面选择才受责备”,“走出分歧是可嘉”等等。

简易性涉及的五个方面?

伊玛目沙推比指出:“需求性事情,围绕着简易、宽松、消除犯难和温和而展开。对于宗教而言:体现在小净中宽许之处,比如土净;在难以消除污垢时,对污垢的判断的宽许;拜功中的短礼,晕厥时的还补,并礼,坐着或躺着礼拜;在旅行和生病的情况下可以开斋,以及其它一些功修中的宽许做法。《古兰经》只是对一部分细节做出了说明,比如土净、短礼和开斋等,但是,明文也规定了要全面消除犯难,演绎学家们要执行规则,按照规则来给予宽许,而圣训就是对宽许的第一践行。对于生命而言:也体现在很多地方,其中也不乏宽许之处,比如对于被迫者而言可以食用死物;可以通过天课等来寻求帮助;允许打猎。对于子嗣而言:允许离婚和倒休等。对于钱财而言:容许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避免的少量诱惑和不知情;允许预定、借贷、优先权和代理灌溉;允许存储钱财,留下超过自己需求的一部分,在不过分地情况下享受一些佳美事物等。对于理智而言:被迫者在饥渴或病痛情况下,担心对自己生命造成危险的时候,对其所说的一些话不加以较真。以上这些都涵盖在“消除犯难”这个规则之下,因为大多数判断都是创制性,圣训也有相对应的一些阐述”[11]。

何为随意性?

至于在法塔瓦中的随意性,是指穆扶梯在不加研究、求证和收集资料的情况下,就草率地做出教法判断,或者是循个人私情去颁布法塔瓦,或者是采用非法的一些谋略等等,这些统统都被认定是非法的。

伊玛目脑威指出了在随意性和让人们摆脱犯难的简易性之间的区别,他这样说道:“禁止在法塔瓦中的随意性。当某人以随意而著名时,就不允许再向他谘询法塔瓦。随意性包括:不求证,在进行充足地研究和思考之前就急于颁布法塔瓦。如果他对所问的事情胸有成竹的话,当机立断也无妨,前人们就有过很多当机立断的判令。随意性还包括:因为不良目的而去采用一些非法或受憎恶的手段,或者偏心于某人的利益而寻求宽许时选择一些带有嫌疑的事情,或者是苛刻对待自己想要伤害的人。至于动机正确者,在寻求没有嫌疑的手段来摆脱发誓等一些尴尬时,则是有望得到真主回赐的。这就是好的善举,一些先贤们就是如法炮制,像苏富扬就说过:在我们这里,知识,就是发自自信的宽许。至于激进,每个人都很擅长”[12]。

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在颁布法塔瓦中,在简易性和随意性之间有着天壤之别。随意性源于混乱和研究不足,是一种亵渎和玩弄,对其的判定是非法。与此同时,简易性则是源于扎实的知识功底,以及对教律宗旨、教律证据和侧选方法的掌握,是源于对人们的状况、需求和现实的了解。因此,简易性是对学术规则的一种运用,这些规则从伊斯兰学者和法学伊玛目们方面得到了大量的研究和重视。那么根据现实的要求,他的判断就不会超出嘉义或当然的范畴。

伟大的真主至知!

(译自“埃及教法判令机构”官网)

 

注释:

[1]《القاموس المحيط》

[2]-ص:7 -كمال جودة ابو المعاطى《مظاهر التيسير فى الشريعة الاسلامية》

[3]شرح منتهى الارادات 3/482 ط عالم الكتب

[4]مفتاح الغيب 11/139

[5]فيض القدير 6/461-462

[6]فيض القدير2/573

[7]فيض القدير3/203

[8]التمهيد7/199

[9]التمهيد8/146-147

[10]الاشباه و النظائر للسيوطى

[11]الموافقات4/350-351

[12]المجموع1/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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