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在伊斯兰教的地位

  妇女在伊斯兰教中的地位并不是个多么严重的问题。古兰经上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以及早期穆斯林先民们的看法都证明,妇女就整个人生而言, 是跟男子同样重要而不可或缺的;而且女人并不比男人差, 也不比男人低劣。假使没有这些年间来自各种外国文化的冲击与影响,则这个问题也不致会在穆斯林男女当中发生。 妇女的地位本来就被视为与男子平等的。这是一件当然之事, 也是一项事实,因此以往从没有人将它当作是一个问题来看。

  其实, 若要了解伊斯兰教对于妇女曾有过一些什么样的建树,并没有对她们在伊斯兰以前之时代以及如今这个时代的不幸处境表示哀伤惋叹的必要。伊斯兰所给予妇女的权利与优惠, 是她在其它任何宗教或法治制度下从未享有过的。假使我们以一种比较的方式对这项问题作一通盘性而非以偏概全式的破究,那就可以获得一番正确的了解了。 一位妇女所应有的权利与责任,跟一位男士所应有的是平等的, 但却也不是完完全全丝毫不差的。“平等”与“完全相同”二者在意义上实有相当差异。这种差异应该是可以了解的, 因为事实上男人跟女人本来就不完全相同,然而他们都生而为人却是平等的。 观念中能有这样的一种辨认,那就没有什么惑而不解的问题了。 再说,即使要找两个完全相同的男人或两个完全相同的女人,亦几乎是不可能的。

  男女生而平等

  这种对“平等”与“相同”二者的区别辨识,实可谓至为重要。 “平等”是令人合意的、公正的、 美好的,而“相同”却不是。 人非生而“完全相同”,但却是生而“平等”的。 脑海中有了这样的区别辨识,就不会有余裕的空间去想像臆测女人是不如男人的。光是鉴于女人在某些方面的权利上不跟男人完全相同,就假定女人没有男人重要, 这是站不住脚的。假使说她的地位完全相同, 那她只是他的一个复制品而已,而事实上她并不是。 伊斯兰教给予妇女平等之权利; 而非与男子完全相同的事实, 显示出它对妇女加以应有的考量、接受她、并且承认她的独立的人格。

  说女人是魔鬼的产物或邪恶的种子, 那不是伊斯兰教的口吻。古兰经上并没有将男人置于统治女人的领位, 而女人则除了降服于男人的统治之下以外别无其它的选择。提出女人究竟有没有灵魂这样的问题的, 亦不是伊斯兰教。在伊斯兰教的历史当中, 还没有任何一位穆斯林怀疑过妇女的人性之地位、或是她拥有灵魂以及其它许多精神美质的事实。跟其它那些普遍流行的信仰观念不同的是, 伊斯兰教并不把那“初罪”(FIRST SIN)仅责咎于哈哇(夏娃)一人之身。 古兰经上对此点说得很清楚,上面说阿丹(亚当)和哈哇两个人都受到了引诱;他们两人都犯了罪; 并说当他俩表示忏悔之后,安拉对两个人都给予宽恕了; 同时安拉总是将他俩合在一起称呼的。(参见古兰:2章35 – 36节; 7章19, 27节; 20章117 – 123节)事实上, 古兰经所给予吾人的印象是,阿丹由于那“初罪”而受到的责咎甚至还比较多一点,因为从那个“初罪”中产生了男人对女人的偏见,以及对女人之行为的怀疑。 然而伊斯兰教并未替这种偏见或怀疑作辩护,因为事实上阿丹和哈哇两个人都犯了同等的错,我们若要对哈哇加以责咎, 那亦应该对阿丹给予同等的甚至更多的责咎。

  妇女在伊斯兰教中的特别地位

  妇女在伊斯兰教中的地位可说是很独特、很新颖、而且是在其它各种社会制度中所没有与之相类似的。假使我们注意一下东欧和亚洲的那个共党世界,或是那些所谓民主的国家, 即可发现那儿的妇女们并未处于一种真正快乐幸福的状态。她的处境并不值得羡慕。 为了生活她得辛勤工作;有时她可能在从事跟男人一样的工作, 可是她所得的工资却比他少很多。即使达到今天这样的地步, 也是妇女们艰苦奋斗了数十年甚至数百年之后才得到的成果。她喜欢享受自由, 而这种的自由在有些情况下却相当于放任、放纵、甚至放荡。为了获得求知识的权利以及工作与赚钱的自由,她势必付出痛苦的牺牲并且放弃她的许多自然的权利。为了建立起她做为一个拥有灵魂者的地位, 她已付出了极高的代价。然而, 尽管作了代价如此高昂的牺牲和感觉如此痛苦的奋斗,她依然还是没得到像伊斯兰教为穆斯林妇女所颁订的那样的地位和权利。

  今天这个时代妇女的权利并不是在一种纯属自发或自愿乃至出于仁慈善意之念而给予女性的。现代的妇女达到她今天的地位乃是经由强行的争取甚至武力的攫夺,而不是循着自然的程序、 或相互的允诺、或神圣的教谕之途径所得来的。 她必须为她自己打出一条路来,而各种不同的环境都对她有过帮助。 由于战争期间人力的缺乏、经济方面的压力、以及工业发展所形成的需求,都迫使妇女不得不离开家庭出外工作、求学、为生活而奋斗、表现得跟男子一样、以及去跟男子并肩地奔驰在谋生的道路上。由于环境的驱迫, 因而也使得她迫使自已通过环境的考验而获得她新的地位。是否所有的妇女都对她们所身处的这些环境感到愉快,是否她们都对经由此种途径而获致的结果感到快乐与满意,则是另一回事。 然而事实却仍旧是,不论一位现代妇女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那都赶不上穆斯林妇女所享有的。伊斯兰推为妇女所建立的, 乃是适合于她的本性本质、给予她充分的安全感、以及保护她不受各种邪恶环境与生活中不确定之遭遇的影响与侵袭。对于有关一位现代妇女的实际地位, 以及她为了生活或安置自己所面临的种种危险,我们并无在此加以详述的必要。 甚至对那由于所谓的“女权”而形成环境在她四周的种种不幸与挫折,我们亦无加以细论的必要。 同时,对于许多家庭就是因为那些被现代妇女引为自豪的“自由”与“权利”而造成不愉快甚至破裂的事实, 我们亦无意多作强调。 今天世界上大部份妇女, 实际上都在享用着离家独立在外、去工作去赚钱、并且假装与男人完全平等地位的种种自由权;然而令人悲伤的是, 她们是以家庭作为牺牲的代价。这都是众所周知并且显然易见的事实。 兹将伊斯兰教对于妇女之态度,摘要分述如下:

  伊斯兰教对妇女的态度

  (一) 伊斯兰教认为妇女乃是在人种繁殖方面,男子的一个必要而且平等的偶伴。 他是父亲,她则是母亲, 他俩都是延续生命所不可或缺的。她的地位与职分绝不比他为低。 就凭着这一伴侣的地位,她在每一方面都享有平等的份儿; 她够资格享受到平等的权利;她要承担同样重的责任, 同时在她身上有着与她的伴侣同样多的资质和同样高的人道地位。安拉对于造化人类时这种平等伴侣的情况, 有如下的旨谕:

  众人哪! 我从一男一女上造化了你们, 我把你们分成各民族与宗教, 好教你们彼此相识 …….. (古兰:49章13节; 并参见4章1节)

  (二) 她在承担个人与公众的责任上,以及在为自己的行为接受报酬上, 都是与男子相平等的。在人类资质的拥有以及精神欲望的价值上, 伊斯兰教承认她是具有一种独立人格的。她的“人性”既不比男子者为低劣, 亦非自男子者所分支而出。他俩都彼此是对方的一部份。 安拉说:

于是他们的主接受了他们的祈祷。 (主说:)“我不湮没你们当中一个工作者的工作, 不拘你是男的或是女的, 你们一个是从一个来的 …….. ”(3章195节;并参见9章71节; 33章35 – 36节; 66章19 –21 节)

  (三) 在受教育和求知识方面她跟男子是平等的。当伊斯兰教命令众穆斯林应尽量求取知识时, 它并未在男、女之间划分出任何的区别。早在一千四百年以前, 穆罕默德圣人即已郑重宣布,求知在每一位穆斯林男女上是一项应尽的义务。这项宣布可说是相当的清楚, 并且千余年来一直被穆斯林男女教胞们遵守着。

  (四) 她拥有跟男子同样多的表达意见的自由。她只要有正确而美好的构想都会被列入考虑, 而绝不会只是由于她生来为女性而遭致忽视弃置。古兰与史册中都有明文记述, 妇女不仅可自由地表达她的意见,而且还曾与穆圣本人以及其它一些穆斯林领袖人物之间有过严肃认真的讨论和辩论。(参见古兰:58章1 – 4 节; 60章10 – 12节)此外, 当年的穆斯林妇女们偶尔还对一些关乎大众利益的立法问题,表达过她们的观点, 同时也有过与当时的君主(CALIFS)形成对立之势的记录,并使后者终于接纳了她们所坚持的意见。 在欧迈尔大贤(THE CALIFATE OF UMAR IBN AL-KHATTAB)主政期间就发生过一件堪称典型的事例。

  (五) 历史的记录显示,特别是在伊斯兰教方告萌生阶段, 妇女们就曾积极地参予了穆斯林弟兄们的公务之中。妇女们曾伴同穆斯林的军队一起加入战斗, 照顾伤患、料理补给、协助官兵解除痛苦等等。她们并未被关锁在房中, 亦未被视为无用之辈或没有灵魂之人。

  (六) 伊斯兰教给予妇女同等于男子的独立签订契约、经营企业、赚取金钱与拥有财产的权利。她的生命、财产、和荣誉, 均与男子者同样地神圣。假使她触犯了某种罪行, 她所受的惩罚不比同样情况之男子者为轻,亦不比他的为重。 假使她受到冤屈或伤害,她亦应得到就像一位男子处于她之情况时所应得到者同等的补偿。(2章178节; 4章45, 92 – 93节)

  (七) 伊斯兰教并非以统计的方式来叙述这些权利,然后就松懈下来。 相反的,它已采行各种的措施去保障这些权利, 并已将它们列入实际履行的信仰条目之中。它绝不容忍那些对妇女有偏见的或是在男女之间存有歧视观念的人。古兰经上一再地谴责那些认为女子较男子低劣的人。(16章57 –59, 62节; 42章47 –50节; 43章15-19节; 53章21-23节)

  (八) 除了承认妇女是一个拥有与男子同等生存条件与生存权利的独立的个人之外,伊斯兰教还给予她继承一份遗产的权利。 在伊斯兰教以前,她不但不能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 而且甚至连她自己都被当作是男人有权继承的一份遗产。伊斯兰教将这种可转移的财产, 改变为一个有权接收财产的继承者,正式承认妇女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不论她的身份是一位母亲或是妻子、姊妹或是女儿, 她都有接受那位亡故亲人遗产之一部份的权利,至于可分得的多寡, 则需视她与这位亡人的关系以及合法继承者的人数而定。这份得的一分全都是属于她的, 没有任何人可以将之拿走或是剥夺。甚至即使那位亡人在临终之前预立遗嘱告知众亲属,希望剥夺她的继承权, 俾有利于其它某种缘由,伊斯兰教的律法亦不允许他那样做。 任何一位拥有财富者,在立遗嘱时, 只得在他所有财产的三分之一的限度范围之内自由支配,因此他不可任意地影响到他的继承者(不论是男是女)应有的权利。在论及继承权的事例中, “平等”与“相同”的问题又被用上了。原则上, 男、女都享有继承亡故亲人之财产的“平等的”权利,只是他们所获得份量的多寡容或有所差异。 在“有些”事例中,男子可获得两份而女子只得到一份。 不过这并不就是代表着有任何“重男轻女”的意思。在此等较特殊的事例中, 男子之所以分得多一点的理由,概可分述如下:

  第一, 男子乃是一个需要独立担负起供养自己妻子、自己的家庭、以及其他任何贫苦亲戚的人。伊斯兰教的律法规定, 承担所有财物方面的种种责任和自已家眷的生活所需,乃是他的职责所在。 以财物对自己身处之社会上的善行义举提供贡献,亦是他的职责。 所有财物方面的负担全都搁在他的肩上。

  第二, 比较起来,一位女子就没有这方面任何的责任要承担, 除了她个人一些有限的花费之外,她了不起再去添置一点自己所喜欢的奢侈品。 在财物方面她始终都受到保障而且获得供应。假使她是一位妻子, 那供应者就是她的丈夫;假使她是一位母亲, 那供应者就是她的儿子;她若是一个女儿, 那就是她的父亲;她若是一个姊妹, 那就是她的兄弟 …….. 假使她没有任何亲戚或是连一个可供她依靠的人都没有,那么也就不会有什么遗产的问题啦, 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有谁会遗赠任何东西给她呢。然而, 她亦不会因此而挨饿受冻的;因为供养这样一名妇女的生活, 乃是整个社会、政府、国家的责任。她可获得各方面给她的帮助, 或是得到一份工作,而她自己所赚的钱, 不论多寡,都是她自己一个人的。 除她自己之外,她没有供养其他任何人的责任。 然而假使有位男子亦处于她这种境况时, 情形就不一样了, 他除了养活他自己之外,对他的家眷或者任何需要靠他帮助的穷苦亲戚,都有一份责任在肩上。 因此,在极度艰困的情况下, 她在财物方面的责任终归还是有限,而他的呢, 却是无限。

  第三, 一位女子所分得的遗产虽比男子为少,但在实质上她并未剥夺掉她辛勤工作所得来的任何东西。遗产的获得并不是经由努力工作的结果。 那是一种由不确定的来源降临的,因此也可以说是额外的、附加的。 它不是这位男子或这位女子所奋斗得来的。它可算是一种“帮助”; 好,既然是一种帮助, 那就得视各人实际需求的迫切程度以及各人肩上所负责任的轻重来加以分配,特别是当这项分配是根据安拉的律法所明定时,更应如此。

  现在, 比方说吧,我们在这一边, 有一位男性的遗产继承人,在他肩上有着各种财物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而在另一边,我们又有一位女性的遗产继承人, 而在她来说,则除了她自己一点儿极有限的花费之外, 就没有其它任何财物方面的责任需要她来担负。这时我们有一笔财产, 亦即一项帮助,要以处理遗产的方式来对这两个人作个分配。 假使我们对这位女子一点都不给予,那将是对她不公平, 因为她是那位亡人的亲属。同样的, 假使我们给予她的跟给那位男子的一样多,那又会对他有欠公允。 因此,为了不对任何一方有不公正的情事发生起见, 伊斯兰教乃决定多让男子获得一点遗产,以帮助他去应付家庭的所需并且承担一份社会的责任。在此同时, 伊斯兰教并未将她忘记,而给了她足供她个人所需的一份。 事实上,伊斯兰教在这方面, 对她确是要比对他更好。在此, 我们可以说,就整体而言, 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虽然未必完全相同。 (参见古兰:4章11 – 14节, 及176节)

  (九) 在对某些民事的契约行为作见证的事例中,伊斯兰教规定, 需要两名男子或是一男二女为证人。同样地, 这亦不是在表示女人要比男人低劣. 这乃是为了保障缔约双方之权益而采行的一项措施,因为一般说来, 女子在实务生活方面往往不如男子有经验。像这种经验上的缺乏有可能致使签约之任何一方蒙受损失。因此伊斯兰教的律法乃规定, 应由两位女子另加一位男子作为见证方属有效。假使其中一位女子忘记某事, 另一位可以提醒她。或者假使一位弄错了某事, 另一位亦可帮着纠正。这乃是为求确能在民众之间作公正之执行与适当之处置的一项防范措施。事实上, 这项规定是在给予妇女担任民事业务中一个角色的机会,同时亦有助于公正公平的建立。 不管怎么说,在民事业务方面缺乏经验, 未必就意味着女子在地位上必低于男子。每个人都有某方面的欠缺或不足, 但是这并不表示他(她)作为人的地位上有任何疑问。(2章282节)

  (十) 女子享有若干的特权与恩惠是男子所不能享有的。她可以免除有些宗教方面的职责, 譬如礼拜与封斋,在她每月行经期间以及在生产坐月子期间都是可免除的。她没有每个“聚礼日”(星期五、主麻日)去参加聚礼的义务。她没有任何财务方面必尽的义务。 作为一位母亲,她在安拉面前享有更多的认准和更高的荣誉。 (参见古兰:31章14 – 15节; 46章15节)穆圣在宣称“天堂就在母亲们的脚底下”那句话时, 即是在承认这份荣誉。 她够资格享受儿女们四分之三的疼爱与亲切,而作为父亲的只能享受到四分之一。 在行将结婚之前,她可以向她未来的丈夫要求一份适度的妆奁, 而这份财货尔后就归她个人所有。她有权从丈夫那儿得到全部的衣食供应和日用所需。她不必出外工作亦无需与丈夫分担家用的开支。婚后, 她仍有权自由地保有她婚前所拥有的一切财物,而她的丈夫没有动用她的任何所有物的权利。 在身为一个女儿或一个姊妹时,她则有权分别得到父亲、兄弟方面的保护与供养。凡此都是她可享有的特权。 不过,假使她自己愿意出外工作并且与丈夫共同分担家庭的责任,只要于她的人格无损、于她的安全无碍, 她当然是可以那么做的。

  (十一) 妇女在作礼拜时所站立的位置总是在男子的后方,然而这亦并不是表示她就比他低劣。 诚如前述,妇女可以免于参加属于男子义务的集体礼拜。 然而假使她也参加这类的礼拜时,她即应站在另由妇女教胞们排成的行列里, 就像那些未成年的儿童们另行排列成行并且在成年男子行列的后方那样。这只是作礼拜时的一种规矩, 并不意味着重要性的高低。比方说, 在男子所排成的行列中,就有国家元首和一介贫民并肩而立一起作礼拜的情形。社会上阶级品位最高的人在作礼拜时候往往会跟比他低阶甚至是最低阶层的同胞肩靠肩地并起并坐。行列次序的排列旨在协助其间的每一个人全心专注于拜主的沉静思念之中。此点非常重要, 因为穆斯林的礼拜且不仅是朗诵一下赞美诗或者唱唱圣歌的那种形态。其中包括站、躬、跪、叩以及默坐、默念、赞颂等等的姿势和动作。因此假使男女全都混杂在同一个行列(排班)里,那就很可能发生一些不必要的干扰和分心, 致使礼拜无法专注。礼拜者的心思会被外界的事物搅乱, 因而很容易就被扯出清澈平静的意念之外。其结果则除了眼睛的瞟动所引起的邪思歪念 —— 眼睛由于看那不该看的东西而可能造成的罪孽,跟“心”所可能造成的不相上下 之外, 礼拜的目的也丧失掉了。此外, 依教义规定,任何一位穆斯林男女都不得在礼拜进行期间触碰到异性教胞的身体。假使男女教胞在礼拜时混杂地排在同一列(班)里,那就免不了会有互相触碰到对方的情事发生。 再者、假使一位女子在一位男子的前方或左右两侧礼拜,则在当她作个鞠躬或叩首的动作前后, 她身上由衣衫遮盖住的某些部位就有被暴露出来的可能。这时那位男子的眼睛便有可能在有意无意之间,窥伺到那被暴露出来的部份; 结果,一方面会令她感到羞涩难堪, 另一方面他亦会因而分心,甚至产生邪思歪念。 因此,为了避免任何羞涩难堪或分心转念的后果发生,为了帮助礼拜者将意志集中于沉静与纯洁的心思上,为了在礼拜者之间维持和谐平静的秩序与气氛,以及为了达到礼拜的真正目的起见, 伊斯兰教乃规定了礼拜时站班排列的标准顺序,那就是成年男子的行列在最前方, 后面是孩童们的行列,再后面才是妇女们的行列。 任何一个只要是对于穆斯林礼拜的本质与目的稍有了解的人,都会很快地就觉察到伊斯兰教以这种方式安排礼拜者行列的次序,其间所蕴含的智慧。

  (十二) 一般人往往会把穆斯林妇女和那古老的所谓“面纱”(盖头)的传统联想在一起。伊斯兰教义认为, 妇女应当以那代表着荣誉、尊贵、贞操、纯洁与完美的面纱来打扮自己。她应当制止所有可能挑激起除了自己丈夫以外的人的情欲或引起旁人对她的品德起疑的一切行为与姿态。伊斯兰教义一再警告她, 勿要随意地对陌生人展现她的美貌或暴露她身上足以诱人之处。她所必须戴的那个面纱, 就是能够使她的心灵不致软弱、她的意念不致放荡、她的眼光不致接触到贪欲之窥伺、她的人格不致败坏堕落的一件装饰。伊斯兰教最注重妇女身心的健全、她的造德保障、以及她的品性人格的完美。(参见古兰:24章30 – 31节)

  (十三) 讨论至此,已可显然看出, 妇女在伊斯兰教所处的地位是史无前例地高,而且实际上也最适合她的本质本性。 她的权利与职责跟男子的权利与职责是平等的,不过二者之间却未必完全相同、丝毫不差。 假使她在某一方面的权益被剥夺了一部份,则她会在另一方面获得以更多的权益给予她的充分补偿。她的生而为女性的事实, 对于她作为一个人的地位或独立人格而言,都毫无意义。 伊斯兰教所给予她相当适量要求。她的权利恰好能配合她的职责。权利与职责之间始终都维持平衡的局面,而没有向任何一边倾倒的现象。 就整个来说,妇女的地位在古兰经文中有一段简明的指述, 兹将其要义转述如下:  

  在公平的状态之下, 妇女有同等的权利, 不过男子比女子高出一级(诸如在遗产的分配与获得方面)。 安拉是大能的、明哲的。 (2章228节)

  这种程度上的差别并不意味着男子高于或优于女子,甚或居于统治她的权威地位。 这乃是为了要与他多担负的那些额外责任相配称,并且对他那有时漫无限制的许多义务给予补偿而设定的。上面引述的经文, 往往是从另一段经文(亦即第4章34节)的观点加以阐释的。

  就是由于这些额外的责任, 才使得男子在某些有关财务或经济的地位方面,较女子高出一级。 这并不是在人性或品格上的高出一级。亦不是一方优越于另一方, 或一方受制于另一方。而是根据造物主安拉所造男女两性的各自性质,将安拉的丰厚赏赐所作的一种分配。 什么对女人好,什么对男人好, 只有安拉最知道。安拉是绝对真实存在的, 请看祂的启示:

  众人哪! 你们当对主敬畏, 祂后一个人造化了你们, 并由同类造化了他的配并由他两个繁衍了许多男女。 (4章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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