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心功修的标准

圣训第一段:内心功修的标准
据穆民的长官艾布·哈富斯·欧麦尔·本·罕塔布(愿主喜悦之)传述,他说:我听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凡是工作皆凭举意而定。每个人将得到他所举意的。谁为真主和使者迁徙,他的迁徙便是为真主和使者;谁的迁徙是为了现世利益或为了与某个女人结婚,他的迁徙便只是为了个人利益。”[1]

 
圣训概要:
 
这是一段极精辟的圣训。伊玛目沙菲仪说:“有关举意的这段圣训涉及法学的七十个门类。没有给造谣者、作恶者、怀疑者留下任何藉口,直至相遇真主。”伊玛目脑威说:“伊玛目沙菲仪的意思并非局限在这个数量之内,实际上涉及的更多。”[2]
 
哈菲兹在《法提哈》中说:很多学者对这段圣训的评价很高,艾布·阿卜杜拉说:“在所有的圣训当中没有比这段更加意义深刻、广泛的圣训,阿卜杜·拉赫曼·本·麦赫迪和沙斐仪一致公认这段圣训相当于教门的三分之一”。[3]
 
艾尼说:“如果有人问,把这段圣训称为教门的三分之一的理由是什么?我的答覆是,因为这段圣训包含着举意的问题,而伊斯兰就是由言、行和举意三部分组成”。[4]
 
伊本莱哲卜说:“教门可归纳为三件事,遵行命令、远离禁令、不染指疑惑事物。这层意思被奴尔马奈·拜西尔传述的圣训所包含。能做到这点需要两件事,第一:功修表面要完全符合圣行,这是阿伊莎(愿主喜悦之)传述的圣训所包含的,穆圣说:“教门当中任何新生异端都不会被接受”。第二:功修的内涵一定是为了获得真主的喜悦”。这层意思就是奥麦尔传述的这段圣训所包含的。[5]
 
伊玛目绍卡尼说:“这段圣训包含了伊斯兰根基之一。有人甚至认为这段圣训相当于所有知识的三分之一,仅这一段圣训就值得撰写独立的著作。”[6]学者们非常重视这段圣训,为了提醒学生树立正确的举意,他们一贯以这段圣训为著作的开端。 阿卜杜·拉哈曼·本·马赫迪说:“谁欲编写著作,就应以这段圣训做开端。”[7]有许多学者遵守了这一忠言,以这段圣训为他们著作的开端,其中有伊玛目布哈里的《正确圣训集》、台耿丁·马革迪斯的《律例要点》、苏优推的《精选》、脑威的《买吉目尔》等,艾布·欧拜德说:“没有比这段更加意义深刻、丰富、裨益的圣训了。”
 
圣训来历:
 
学者们非常重视研究圣训的来历,因为这有助于理解圣训的含义,如同《古兰经》注释家们重视研究《古兰经》章节的降示背景一样。伊本·达给格·艾迪[8]说:“阐明《古兰经》章节的降示背景是理解《古兰经》的重要途径。”[9]伊本·泰米叶说:“认识《古兰经》章节的降示背景有助于理解章节本身,因为认识原因就等于认识结果。”[10]同样,了解圣训的来历也有助于理解圣训本身。
 
这段圣训的来历是否与一迁徙者有关,对此有学者肯定,[11] 也有学者否定,[12]此人迁徙的目的并非是由于迁徙的优越性,而是为了娶到一位叫温姆·盖斯的女人。他们这样认为的理由是因为阿卜杜拉·本·买斯欧德说:“谁迁徙是为了个人利益,那么他的迁徙只是为了个人利益,”有人为了娶到温姆·盖斯而迁徙,此人被称为穆哈吉尔温姆·盖斯,(为了温姆·盖斯而迁徙的人)。台布拉尼也传自艾阿买西说:“有人曾向一个叫温姆·盖斯的女人求婚,此女人答应的条件是他必须迁徙。他为了娶到这个女人而迁徙了,后来我们把他称作穆哈吉勒·温姆·盖斯。”
 
哈非兹评述道:“此典故的传述系统非常正确,符合两位谢赫(布哈里和穆斯林)的辑录条件,但此典故并没有说明此圣训的来历就是由于这个故事,在其他任何传述中我也没有发现此段圣训的来历说明。”[13]
 
这段意义深刻的圣训由欧麦尔·本·罕塔布(愿主喜悦之)传述,他是当着众圣门弟子的面在一次圣寺的演讲中提到了这段圣训。
 
单词解释:
 
(إنما)一词含有局限、强调的意思,强调词后面发生的事件,这是学者公认的解释。
 
(الأعمال) 的单数是(عمل ),指人们言行方面的行为,如读《古兰经》、洗大净、戒酒。这个词也包含内心的行为,如托靠真主、害怕真主等,也包含言语和肢体方面的行为,这种行为很多。
 
(النيات) 单数为( نية ),意为意念、心意,任何出自理智健全的人的行为都伴有意念。
 
( هجرته) 的原意是放弃,从某个地方迁徙到另外一个地方。伊本·穆俩给尼说:“教法认为的迁徙是,因为担心灾难和为了履行教门,从非伊斯兰地区迁徙至伊斯兰地区”。
 
( يصيبها) 这个词有两层意思,第一是主观满意的意思。第二是实现愿望的意思。在圣训中要表达的意思是“获取”的意思,为了获取今世的利益。
 
举意( النية )的定义:
 
词义:阿拉伯人以“意向”惯用“举意”,有时也指的是伴随“意向”的某种行为。同样,阿拉伯人也已“决心”来惯用“举意”。《米斯巴赫·目尼尔》的作者说:“举意通常的意思是决心做某件事。”[14]
 
教义:在教义中“举意”(النية)并没有一个特殊的定义,任何与原词义有别的定义都不宜采纳,这是欧麦尔·艾西戈勒博士的分析[15]。因此,很多学者根据“举意”的本义总结了它的定义,其中有脑威,他说:“举意就是决定做某件事”。[16] 噶拉菲说:“举意就是人心里决定做某件事”。罕塔布也说:“举意就是想做某件事,或者决心做某件事”。欧麦尔·艾西戈勒博士说道:“用‘心愿’、‘决心’解释‘举意’是非常有力的观点,因为它就是阿拉伯语的原义。”
 
圣训包含肢体和言行的所有工作,有人认为此段圣训指的是口舌以外的工作,此观点甚远。因为圣训中的“工作”包括肢体的所有行为,这是伊本·达给格·艾迪的观点。伊本·阿巴斯也认为“言语”也属“行为”之内,他在注解《古兰经》章节:“也许我能行善”(23:100)时认为:“行善”指的是口诵“万物非主,惟有真主”。 “拒绝”也属行为,因为“拒绝”属有意识的行为,以个人意愿而定,倘若某人为主而拒绝作恶,那么他会得到回赐;同样,倘若他无故放弃了应做的善功,这就属于恶行,会受到谴责。如下圣训能证明这种看法,真主说:“如果我的仆人因我而放弃了一件恶行,那么你们给他记录一件善行。”[17]此圣训的涵义是:如果他放弃恶行的初衷并非为主,就不会得到善行的回赐;如果他放弃恶行只是为了害怕人,则是一种犯罪……
 
穆圣(愿主福安之)说:“凡是工作皆凭举意而定。”“工作”一词之前省略了一个正词。认为任何工作都必须有“举意”才有效的学者认为此处省略了“有效”一词;认为工作的完美取决于“举意”的学者认为此处省略了“完美”一词。后一种观点不被人们接纳,因为“举意”是工作有效的条件,这也是萨纳阿尼的主张。因此,第一种观点更加正确,因为“有效”比“完美”更符合实际,人们一贯致力于有效的工作。
 
穆圣(愿主福安之)说:“每个人将只得到他所举意的。”只要有了举意,就会获得回赐,无论践行与否。有很多圣训能证明这一点,其中有如下圣训:“有的人真主赐予了他知识和财产,他用知识支配着财产,履行自己的义务;有的人真主赐予了他知识,但没有赐予他财产,他说:假如我有财产,我会做同样的工作。这两个人在所得的回赐方面是同等的。”[18] 但是某些问题还是不适合这一规则,如某人在非朝觐期限举意朝觐,他的这个举意将变成副朝。
 
总而言之,正如伊本·莱哲卜[19]所言:“工作本身的有效与否,或合法皆以个人动机而定,工作者是否有回赐、受惩罚或安全也是以决定工作的善与恶的动机而定。”[20]
 
穆圣(愿主福安之)说:“凡是工作皆凭举意而定。每个人将得到他所举意的”。这两个句子是含义完全不同的两句话,第一句是原因,第二句是结果。我们必须认识到 “话语”的初衷是建构(某种概念),而非强调,因为强调其实是重复前面的一句话。
 
学者们对此问题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两句话是一层意思,也就是说穆圣(愿主福安之)说:“凡是工作皆凭举意而定”,之后又强调说:“每个人将得到他所举意的”。第二种观点认为,两句话是两层意思,是为了建构(某种概念),而非是强调,这种观点更加正确。
 
规则告诉我们,通常一句话有建构和强调两层意义时,我们将把此话理解为建构,两句话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否则,意味着两句话是重复的,而重复一般是没有必要的。因此,正确的见解应该是,任何话语都是为了建构,而非强调。第一句话指的是某种行为,第二句话指的是这个行为的出发点。圣训当中所含的概念是,你是为主而做,还是为其他目的。穆圣(愿主福安之)的后面的话更加证明了这个观点的正确性。穆圣(愿主福安之)说:“谁为真主和使者迁徙,他的迁徙便是为真主和使者”。因此,穆圣(愿主福安之)的话没有重复。
 
高声举意:
 
举意的位置是内心,教法没有规定高声或低声来口诵举意,因为穆圣(愿主福安之)没有规定这样的做法,任何圣门弟子和阿布哈尼法、马利克、沙斐仪、艾哈迈德四位法学伊玛目也都没有遗留这样的说法,但是有些哈乃菲教法学家,以及沙斐仪和罕百里教法派系认为在功修方面口诵举意是圣行,这是为了达到口舌与内心的一致。对此说法,权威学者给于了反驳。
 
伊玛目伊本·噶义目说:“举意就是决定做某件事,举意的位置是内心,与口舌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没有任何传自穆圣(愿主福安之)或众圣门弟子的举意词。目前在大小净和礼拜时人们新生的举意词是魔鬼给那些遭遇强迫症的人开辟的战场,用那些词禁锢他们、使他们受罪。他们只追求言语的正确性,因为你会发现有些人不断地重复举意词、刻意说出那些词语,其实这与礼拜没有任何关系……有些人的举意更是与穆圣(愿主福安之)和圣门弟子的做法相去甚远,他们念念有词……然后活动肢体、低头、再伸长脖子,大声念至大词,好像是面对敌人一样。假若他们终生寻找穆圣(愿主福安之)和圣门弟子在这方面的做法,他们不会得逞,除非是编造谎言。若果这是一种好的做法,穆圣(愿主福安之)肯定会传授于我们;若果这是一种正道,就意为着穆圣(愿主福安之)和众圣门弟子的迷失。真正的正道和真理只有来自穆圣(愿主福安之)。[21]
 
学者们对举意的讨论:
 
l  功修谦恭的程度,功修是纯为真主,还是与其他目的相混。
 
追随古兰和圣训的引导、关注行为的学者对这种举意有详细的解读,艾布·伯克尔·本·艾布·杜奴亚编写了这方面的专着,书名为《虔诚和举意》。虔诚是功修被真主接受的条件,在这方面的古兰和圣训明文很多。真主说“他们只奉命崇拜真主,虔诚敬意,恪遵正教”。98:5。又说“真的,应受诚笃的顺服者,只有真主”39:3。穆圣(愿主福安之)说:“凡是工作皆凭举意而定”。有人问穆圣(愿主福安之):“人们为了勇敢、复仇或为了能显示自己的位置等原因参加战斗,哪种人是为了主道而战斗的?穆圣(愿主福安之)说:“为了真主的言词成为至高无上而战斗的人,就是为主道战斗的人”。[22]
 
l  习俗与功修的区别。
 
第一:有人吃饭只是为了满足食欲,也有人吃饭是为了服从真主的命令:“你们吃,你们喝”(7:31)。第二个人的吃饭是一种功修,而第一个人的吃饭只是一种习惯。
 
第二:有人洗澡是为了冲凉,有人洗澡是举意大净,第一个人只是一种习惯,第二个人是一种功修。
 
因此,学者们说:疏忽之人的功修只是习俗而已,而严谨之人的习俗会成为功修。如为了服从真主的命令和延续生命而吃饭的人,他的吃饭行为是一种功修。另外一个人为了炫耀自己而穿新衣服,他的行为没有功修可言;相反,如果一个人为了炫耀真主对自己的恩典而穿新衣服,这就是一种功修。同样,主麻日遵行圣行穿最好的衣服,或者模仿穆圣(愿主福安之)而注重仪表的人都会获得回赐。[23] 戒食有时是为了控制饮食、治病;有时是因为不思饮食;有时是为主而遏制欲望。因此,为了在戒食的各种动机之间做出区别,封斋必须举意。同样,为了有别于冲凉和洗澡,洗大净必须有举意。各种功修之间也有区别。礼拜必须要有举意,以便在主命拜和副功拜之间有区别。封斋有主命和副功之分,主命的如斋月的斋戒、立誓许愿斋、赎罪斋。副功斋如阿拉法日、阿舒拉日、周一和周四的斋戒,为了做出区别,必须要有举意。施舍也有主命、赎罪、副功之分,为了区别性质,必须有举意。
 
l  功修与功修之间的区别。
 
为了区别各种礼拜,必须要有举意,因为礼拜有主命拜,也有圣行拜,每天的五番主命拜必须要有举意,以便在每时的礼拜之间做区别。各种圣行拜之间也一样,为了区别必须要有举意。斋戒、朝觐、天课都是如此。
 
l  善意对允许(مباح)行为的影响:
 
做穆巴哈的行为或放弃它都是一样的,没有任何的回赐或惩罚之说,因为它不是教法所要求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如果是善意的,那么它就变成了善功,从事者也会因此得到报酬。若某人为了更好地顺主和追随使者而饮用食物,那么他的这种善意就会得到报酬。同样,为了自给和养活家人而谋生的行为也会得到回赐。
 
众多学者都持这一观点,其中有伊玛目伊本·盖伊姆。他认为,“对于特殊的敬畏者来说,没有‘穆巴哈的行为’一说,因为凭着他们的善意,所有的穆巴哈的行为都会变成善功,他们的任何行为都是善举。”[24]持此观点者当中也有伊玛目伊本·哈智·马力克[25],他认为:“穆巴哈行为由于善意会变成善功,我们应尽可能地举意做一件主命,这比举意做副功更优越,因为穆圣说:‘(真主说):我更加喜欢仆人做主命功课’。”[26]脑威也赞成这一观点,他在评论其四十段圣训的第二十五段时说:“这证明穆巴哈的行为因善意会转为善功,比如夫妻同房,如果此行为是以真主规定的道德伦理而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或为了获得清廉的后代,或为了保守贞洁等目的,那么此行为就会转变为善功。”[27]
 
穆圣对赛义德·本·艾布·宛葛斯的忠言完全证明了以上众伊玛目的观点,穆圣说:“你为主而奉献的任何费用都会得到真主的回赐,甚至是喂给妻子的食物。”[28]伊玛目脑威在评述这段圣训时说:“给妻子喂食物通常是为了嬉戏,使人性享受愉悦,尽管如此,如果他想以此获得报酬,真主的宏恩不会让他失望。”[29]
 
苏优推[30]说:“仆人以他的善意可在穆巴哈的行为和习性当中获得报酬,这方面最有力的证据就是穆圣的‘每个人将得到他所举意的’这句话,其意就是如果他的意图是为了近主,就会得到报酬,否则,就得不到报酬。”[31]如下圣训也证明了这点,穆圣说:“夫妻同房相当于施舍,有人问:‘使者啊!人们满足自己的欲望,还有报酬吗?’穆圣说:‘如果人们用非法途径满足欲望被认为是犯罪,那么,用合法途径满足欲望就会有报酬’。”[32]
 
穆巴哈行为转变成近主行为的规则:
 
1、穆巴哈行为的本质不能作为近主功修,比如行走、吃饭、站立、穿衣服等。因此,穆圣时代艾布·伊斯拉依里为了实现自己的许诺站在太阳光下暴晒,不说话,不吃饭,穆圣得知后谴责了他的这种行为,并传达了命令:“让他讲话,遮阳,入座,结束封斋。”[33]
 
2、把穆巴哈行为作为功修的途径。伊本·泰米叶说:“任何穆巴哈的行为都应该作为功修的辅助。”[34] 恩孜·本·阿卜杜·赛俩目[35]认为,“在此情况下穆斯林会因他的善意而得到回赐,并非是由于他的行为。”[36]
 
3、从事穆巴哈行为应该以真主的法定为前提。也就是说:穆斯林在做一件穆巴哈的事时要相信真主允许这样,真主规定了权力和义务,如同真主不喜欢人们隐居和极端一样。通过这种完美的制度人们表达对真主的崇拜。合法与非法都来自真主,同样穆巴哈也是来自真主,持这种观点者将会得到真主的回赐。
 
4、穆巴哈行为只是另行允许,但又是广泛要求的。比如:允许某些时候以减少饮食来锻炼自己,但是不能过分以至于伤害自己,否则,应受到斥责。
 
假设人们都拒绝结婚、贸易、种植和制造,那么,他们将是犯罪者,因为这些行为是广泛要求的。
 
穆圣(愿主福安之)说: “谁为真主和使者迁徙,他的迁徙便是为真主和使者……”。
 
伊本·莱哲卜在注释这句圣训是说:“工作本身有效与否,皆以个人动机而定”。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这个基本原则通行于所有的功修,如朝觐、副朝、圣战等,这些工作成效与否就依内心的举意而定。[37]
 
伊玛目脑威说:圣训中将今世和妇女联系在一起有两种可能,一是这段圣训的来历是因为一位为了温姆盖斯而迁徙的人而传述。二是为了强调警告笼统警告之后又特别给予警告。第二种说法更加准确,因为圣训的来历并非是因温姆盖斯而迁徙的人。这是哈菲兹的主张。
 
圣训裨益:
 
1.此圣训证明举意属信仰范畴,属于心灵行为,正统派认为信仰由内心的诚信、口舌表白、肢体的工作三方面组成。因此,伊玛目布哈里将此圣训编辑在《信仰篇》内。
 
2.此圣训也证明穆斯林在做某项工作之前必须明白工作的性质,是合法还是非法,是义务还是副功。因为圣训说明,任何工作如果没有举意,将是无效的。
 
3.此圣训也证明:做任何功修,举意是首要条件,任何没有举意的工作将不被接纳。
 
4.圣训说明功修的回赐关键在于良好的举意,并非是行为,因此,伪信士的工作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他们没有良好的举意。
 
5.圣训证明必须重视举意,完善举意。
 
6.穆圣(愿主福安之)的良好教育方式,对一个课题用不同的方法。“凡是工作皆以举意而定”是针对工作而言,“每个人将得到他所举意的”是针对人而言。
 
7.穆圣(愿主福安之)将迁徙分为两类,有效的和无效的。这也是良好的教育方式,因此,作为老师在教授学生时应该以规则、原理为要点,这是传授知识的最佳方法。而不是讲论各种繁琐的问题,因为细节问题不容易吸收。
 
8.警告用后世的功修获取今世的浮华。
 
9.圣训督促人们虔诚为主而工作。
 
10.圣训也驳斥了信仰只是口舌招认的卡拉米派的邪说,因为布哈里将这段圣训收录在《信仰篇》中,这是对他们的有力证据。
 
11.圣训警告了妇女的诱惑,穆圣(愿主福安之)说:“迁徙是为了与某个女人结婚”,尽管圣训的前句“谁的迁徙是为了现世利益”包括女人,这是特别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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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自《智慧人生》——脑威圣训解读
 
【科威特】 纳兹目•素尔坦•米斯巴赫博士 注 / 冶正虎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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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布哈里与穆斯林辑录。
 
[2] 尔尼《布哈里诠释》1/22。
 
[3] 《法提哈》1/11。
 
[4] 《欧姆带噶勒》1/22。
 
[5] 《知识和哲理的汇集》1/70。
 
[6]《乃里》1/156。
 
[7]《恩代》1/62。
 
[8] 穆罕默德•本•阿里•本•瓦赫布•本•穆推尔•艾布•法提哈•古沙勒,伊历625年出生,702年卒于开罗。著名法源学家、演绎家。
 
[9] 艾迪:《律例要点诠释》1/81。
 
[10] 同上。
 
[11] 艾迪《律例要点诠释》1/13。谢赫伊斯俩目《法塔瓦大全》18/253。
 
[12] 伊本莱哲布《知识和哲理的汇集》11页。
 
[13]《法提哈•巴勒》1/10。
 
[14]《米斯巴赫·目尼尔》2/632.
 
[15]《众仆的心愿》34。
 
[16] 《麦基目尔》1/378。
 
[17] 布哈里辑录,查阅《法提哈》13/465。
 
[18] 伊本•马哲辑录4228,艾哈麦德辑录4/23。
 
[19] 阿卜杜•拉合曼•本•艾哈麦德•莱哲卜•罕百里,伊历736年出生于巴格达,895年卒于大马士革,圣训学家、法学家、法源学家、历史学家,在圣训学方面有独到见解,著述甚丰。
 
[20]《知识与哲理的汇集》7-8页。
 
[21] 《拯救忧伤者》1/136。
 
[22] 布哈里辑录2958,穆斯林辑录1904。
 
[23] 《脑威圣训注释》伊本奥赛麦尼。8-9页。
 
[24] 行者之径1/107。
 
[25] 伊本•哈智:生年不详,卒于伊历737年,名为穆罕默德•本•穆罕默德,摩洛哥人,遗留数种文稿。其中有《尊法入门》、《璀璨光芒》、《绝密宝藏》。
 
[26]《布哈里圣训集》7/190。
 
[27]《穆斯林圣训诠释》3/44。
 
[28]《布哈里圣训》1/20。
 
[29]《法提哈》1/137。
 
[30] 苏优推,出生于伊历849年,卒于911年,其名为阿卜杜•拉合曼•本•艾比•拜克尔•本•穆罕默德•本•萨比耿丁,埃及人氏,遗著甚丰,其中有《法塔瓦大全》、《古兰学精义》。
 
[31] 苏优推,《奈萨仪圣训诠释》1/19。
 
[32]《穆斯林圣训诠释》3/44。
 
[33]《布哈里圣训集》
 
[34]《法塔瓦大全》10/460。
 
[35] 阿卜杜•阿齐兹•本•阿卜杜•赛俩目,伊历577年生于大马士革,卒于660年。沙菲仪派法学家、演绎家,著述甚丰。
 
[36]《判例规则》1/178。
 
[37] 《知识与哲理的汇集》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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