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歌:什叶派与逊尼派的主要分歧

什叶派对“伊玛目”的认识

什叶派学者认为,“伊玛目”是伊玛尼(信仰)的一个要素,犹如信仰真主的独一性一样;“伊玛目”意味着:伊斯兰共同体精神、教育、宗教、政治等各方面的领导权归于相继执政的十二位伊玛目;这一领导许可权于法图麦的丈夫及其二子哈桑和候赛因,然后限于候赛因的部分家属(候赛因曾与波斯国王之女什哈卜努结婚)。[1]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就明文规定“伊朗的国教是伊斯兰教及加法尔十二伊玛目派。这一条永远不变。”[2]

与信仰“伊玛目”有关的信条有:这些伊玛目们无过错,像真主一样知道未见之事,包括知道自己的寿限;绝对服从伊玛目是宗教义务,“如果是伊玛目发令,崇拜真主不是必须的。”[3]霍梅尼对此说:“伊玛目们疏忽或失误是不可想像的;我们相信他们洞彻与穆斯林利益有关的一切事宜。”[4]有了这一信仰,还必须

相信“伊玛目们拥有统治一切被造物的精神地位和天赋的哈里发权力,宇宙间的一切原子都要服从这一权力;什叶信仰的基础之一是:任何人达不到伊玛目们的精神地位,就是主所亲近的天使、主所派遣的使者也达不到。”

根据这一信仰,一切哈里发和穆斯林的统治者、法官,只要不属加法尔派,统统都是暴君,法律上不允许诉诸他们。[5]因此,我们看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要共和国总统必须是“信仰伊斯兰共和国原则和国教的人。”其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点。第一百二十一条又规定总统须发誓“恪守国教”。

为了保证不诉诸非加法尔派的法官和法律,宪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国民议会不得制定有违国教基本原则和律例的法律。”

根据加法尔派的信仰,第十一位伊玛目约于十一个世纪前去世,故“伊玛目”信仰规定:第十二位伊玛目马赫迪五岁时已经隐遁(据什叶学者侧重的说法),他没有死,他将于末日前重返人间;隐遁伊玛目在隐遁期间的权力不可动摇。因此,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伊玛目马赫迪隐遁期间(愿主使之早日出现),乌玛的领导权归公正的学者……” 

这便是什叶学者的主张。但众穆斯林学者认为,限于政治权力的世袭制是有分歧的问题,何况是集精神权、宗教权、政治权于一身、可由八、九岁或五岁的儿童继承的世袭制呢?所以,他们断然否定这种世袭制,因为没有一段古兰经或正确圣训可以证明它,而且它与真主在古兰经中所赞扬所命令的协商原则有直接冲突。

众穆斯林学者强调,只有真主超绝于失误、疏忽,与一切缺陷无缘;是人就有错误,除非受主保护的众先知、众使者。众先知、使者的免误性在于,他们忠诚地完成自己的使命;他们不犯有损使命的罪过;他们不会违反自己宣导人们去做的内容。除此以外,使者在依个人见解处理问题有可能失误,古兰经《皱眉》章告诉我们:当使者(他是人类中至贵者)未理睬盲人时,即受到真主的责备。[6]

关于未见领域的知识,读过古兰经[7],就会发现许多古兰节文把这类知识归于真主独具的德性之一。例如,古兰经《高处》章(第七章)188节中真主对先知说:“你说:除真主所意欲的外,我不能掌握自己的祸、福。假若我能知幽玄,我必多谋福利,不遭灾殃了。我只是一个警告者和对信道的民众的报喜者。”

塔哈威——他是正统信仰的代表之一——把相信有人比先知更贵的人断为卡菲尔(不信者)。[8]何况有些人把真主独具的一些属性归于人,如知道未见、毫无过失、绝对服从,甚至可以命令不必去拜真主!

关于什叶派相信生活了近十一个世纪的第十二位伊玛目,许多史学家指出,什叶派第十一位伊玛目未曾生育,故未留下后代。[9]

提尔米济、艾卜·达伍德所传关于末日前出现的马赫迪的圣训中说:马赫迪名如穆圣之名(穆罕默德),父名如圣父之名(阿卜杜拉);但第十二位伊玛目名叫穆罕默德·马赫迪·哈桑,齐尔米济等所传圣训也说,马赫迪将出自哈桑之后,而非候赛因之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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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托卜托巴易:《什叶伊斯兰教》第190- 211页;阿里·哈桑:《伊斯兰简史》第230-231页。

[2] 《宪法》第十二条。

[3] 《宪法》第二条;阿西菲:《萨拉提》第23-25页。

[4] 霍梅尼:《伊斯兰政府》第91页。

[5] 同上,第86-87页

[6] 《穆斯林圣训实录》卷四,第1782页。

[7] 古兰经三:145,179;六:59;-0:20;二七:65;三一:34;七二:26。

[8] 塔哈威:《信仰》第557页。

[9] 伊本·泰米叶:《圣行之道》卷一,第37页。

[10] 伊本·艾西尔·哲兹勒:《圣训学大全》卷一,第330-3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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