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士仁:划清 “宗教极端主义”跟虔诚和激进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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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极端化”是世界各大宗教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但也是每一个宗教都防范的物件。尽管各宗教都严防自身出现极端化的倾向,但这种苗头不时地出现在各种信仰当中。然而,宗教历史告诉我们,极端化不是宗教发展的必然趋势,它是在信教群体中出现的偶然现象,并且其根源不在宗教本身,而在于社会。 “宗教极端主义”实际是社会矛盾在信教人群中以宗教问题的形式的突出反映,宗教只被当作表面的掩饰。由于它把宗教裹挟在里面,造成了极为复杂的宗教社会问题。

 “宗教极端主义”近来广泛出现在报刊新闻中,成为了社会舆论的热点议题。但这一概念变得越来越模糊了,而且成了随意可以扣在任何“不顺眼的人”头上的一顶 “帽子”和用来击打任何异己分子的一根 “棍子”。

顾名思义,“宗教极端主义”是一种与宗教相关的“极端主义”,它往往跟政治纠缠在一起。但一般而言,“宗教极端主义”是部分个人或团体为了某种诉求,以宗教的名义,采取极端的手段,对公众或政治集团进行威胁的社会主张。可是,对当下许多普通人而言,“宗教极端主义”则是,“宗教性”较为突出、意志比较坚定的各种思想和行为。许多人因此会把对宗教的执着和看守列入“极端主义”的范畴。如果这样过于简单地给“宗教极端主义”下定义,必然会导致乱扣帽子和乱打棍子的现象。

既然是“宗教极端主义”,须得从宗教的立场进行考量,而后加以界定,方能准确把握其性质,不可以用意识形态和社会学的眼光予以界定,否则,似是而非的论断会掩盖了事物的真相。

我认为,“宗教极端主义”和普通的“极端主义”一样是一种社会思潮,崇尚非正常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并用极端的方法付诸实践,以满足部分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诉求。 “宗教极端主义”的表现形式是,对宗教的某些教义在理解和实践上人为地“升级”,增加超出正常的“度”和“量”,并以此否定他人的信仰和思想,伤害他人,危害社会。

基于这一界定,要谈“宗教极端主义”,首先要厘清几个重要的概念:虔诚、激进、极端。这是几个具有内在联系而实质截然不同的概念,往往被人混为一谈,简单地将具有某一特征的东西全部塞进同一个包袱中奋力扬弃,黑白不分、良莠不辩,造成了认识上的错误和立场上的偏差。分清这几个概念,对我们理解真正的“宗教极端主义”,有一定的帮助作用,也对区分宗教事务中的“合法”与“非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虔诚”,是指诚心皈依宗教,完整地履行宗教的基本功修,坚持宗教的基本教义。宗教的基本功修和根本教义是固定不变的,把握功修的量和思想的度,是非常重要的。不足于正常的量和度,则是“不虔诚”,超出正常的量和度,则是“过分”,只有坚持“中道”才可算作“虔诚”。在伊斯兰的理论和实践中,“虔诚”被视为很高的境界,一般人都难以企及,是普通穆斯林追求的目标。相传一位乡下人来见穆圣,询问自己应该遵守哪些主命,穆圣告诉他每日五次礼拜、天课、斋戒等。那人问还有别的义务吗,穆圣说“没有”。随后那人说,“指主发誓,我不增加,也不减少”。穆圣当时就说:“他若照这样做了,他就成功了;他若照这样做了,就进了天堂”。根据这段圣训的精神,“不增不减”的功修,就是一条成功的道路。因此,按伊斯兰的正常要求去生活和功修,是体现“虔诚”的精神所在。

在功修和思想方面,没有正规经训的依据而人为地“升级”,超出正常的“量”和“度”,则是“过分”,属于不提倡的范围。《古兰经》借批评“有经之人”的“过分”行为而教导穆斯林远离人为的“升级”,说道:“有经之人啊!对于你们的宗教,你们不要过分”。(4:171)

实践表明,“过分”又分为“激进”和“极端”, 二者具有相似的属性,即“过量”和“过度”,但有截然不同的本质,不可同日而语。二者的区别在于社会效应,“激进”虽然是“量”和“度”的升级,表现为某种程度的夸张,但不对任何人构成威胁,不以语言和肢体危害他人。然而,如果激进行为或激进思想威胁到了他人,伤害他人,危害社会时,则过渡到了“极端”。“激进”在教内是可以容忍的,因为它是个人行为,不危害他人,尽管不是被褒奖的,而“极端”却是遭到谴责和反对的。

相传有三个人来到先知的家里,询问他的妻子们关于穆圣是如何履行宗教义务的。当他们被告知穆圣是如何做的,他们觉得自己做得太不够了。于是,一个人说他往后常年不睡觉,要礼拜;另一个人说他往后常年斋戒;第三人说他以后不近女色。这时,穆圣出现在他们的眼前,说:“你们说了如此这般的话,指主发誓,我是你们中最害怕真主、最敬畏真主的人,我有时斋戒,有时不斋戒;我有时礼拜有时睡觉;我也娶妻”,那几个人哑口无言了。根据这段圣训,在功修上的“加量”是先知不赞许的行为,属于一种“激进”,但也没有被严厉谴责。因此,穆斯林当中一直有些人,由于害怕自己做得不到位,有意提升某些功修的难度,以弥补功修中的缺陷。只要这种行为不危害社会和他人,就可以谅解,尽管不提倡。

穆圣时期,圣门弟子中间没有出现“极端”现象,因为先知的教导时时伴随他们,大家追求“虔诚”的境界。而到哈里发阿里时代,“极端”倾向突然爆发,因为“赫瓦里吉”的出现上演了伊斯兰内部“极端主义”的血腥画面。“赫瓦里吉”认为,犯大罪的人是叛教者,应当处以死刑。其极端的思想和行为,给穆斯林自身带来了伤害,甚至哈里发阿里成了这场斗争的最大牺牲品。伊斯兰学者蜂拥而起,极力反对“赫瓦里吉”的极端思想,几任伊斯兰政府以强硬的手段打击他们,最终遏制了“赫瓦里吉”的势头,尽管这派人非常“虔诚”。因此,“极端”是伊斯兰严厉反对的。

“虔诚”和“激进”的区别在于适量或过量,适度或过度,而“激进”和“极端”的界线,在于是否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危害。

值得注意的是,评判“虔诚”或“激进”,区别“激进”与“极端”,应该以宗教的原则为标杆,由宗教学者站在本宗教的立场上来评判,不可以拿外部的标准来衡量。因为外部标准难以把握另一个宗教中正常的度和量,难以理解其它文化中的“奇异”,很容易把人家正常的东西看做“异端”,进而以“极端”看待。以国外穆斯林惩罚“通奸者”的刑罚为例,未婚男女要打100鞭子。这在穆斯林看来,是正常的惩罚,而在外文化看来,是一种“激进”,甚至是“极端”的惩罚,也许还有人称其为“野蛮行为”。因此,宗教现象的“虔诚”或“激进”,抑或“极端”,应该从本宗教的立场出发进行评判,不应以其它文化的标准为依据。

“极端现象”是需要打击的,但一定要分清“虔诚”、“激进”和“极端”之间的界限,否则,会在“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的行动中出现严重的偏差,给宗教和信教群众带来巨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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