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与偏见

——评《世界小史》对伊斯兰教的描述

 

《世界小史》,是英国人恩斯特·贡布里1935年“写给孩子们的历史书”。当时,作者刚获得艺术史博士学位,因为整个欧洲处于困难时期,他一时找不到合适职业,在滞留维也纳大学期间向一位编辑好友毛遂自荐,白天查阅资料,夜晚挑灯挥笔,六个星期匆匆写就本书。虽然写作时间仓促,但作者努力“用简单的语言”阐释错综复杂的历史,有些章节“活灵活现”地介绍了历史事件,一经出版“获得了非常好的反响”,后来德文版原着被翻译成五种语言。

今年初国内出版的该书汉译本[1],虽然是以2004年出版的修订本翻译的,但绝大多数文字依然保持1935的面貌。

该书介绍伊斯兰教的一章文字,不乏精彩之处。作者以非常简练的文字概括了穆罕默德从“羊倌”成为“先知”的过程,强调先知传播的伊斯兰核心教义是“真主之外,别无他神。他,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介绍先知对穆斯林的要求是:“要每天五次祈祷,头朝麦加的方向,不许喝酒,要勇敢”。客观地叙述了先知穆罕默德率领穆斯林征服麦加后,宽容对待曾经严酷迫害穆斯林的多神教徒的事实:“他并没有伤害当地居民,只是把神像从神庙里搬了出来。”

书中描述伊斯兰先知的相貌说:“穆罕默德是为气力十足、性情活泼的男人,长着黑色的头发和胡子、大大的鹰钩鼻子,走路时步伐坚定有力,在麦加城广受尊重,人们称他为‘公正者’。”这段文字,与流传于今的先知亲属和门弟子的传述十分相近。

作者承认并赞扬穆斯林的求知精神,认为穆斯林“搜集和阅读书籍,尤其是著名的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亚里斯多德的著作,他们很喜欢读,还翻译成了阿拉伯语。从亚里斯多德那里,这些阿拉伯人学会去了解大自然中的一切事物,探究一切事物的起源,对此充满了热忱。你在学校里听说过的好多学科的名字,都是从阿拉伯语来的,比如‘化学’和‘代数’。你手里拿的书,是用纸做的。这我们也得感谢阿拉伯人,他们是从被俘的中国人那里学来的” 。

不幸的是,由于作者是一位年轻的英国人,仅凭家庭和图书馆藏书认识伊斯兰,而且时值欧洲人飞扬跋扈的时代,书中存在一些欧洲人长达千年的对伊斯兰教的陈腐偏见。

该书介绍,先知穆罕默德“把自己的教义学说称为‘伊斯兰’”,“这个学说的追随者必须战斗,必须胜利,将一个不信仰真主、不认可先知的人杀死并不是罪。”这句话中的“战斗”,也许是作者对伊斯兰的“吉哈德”一词的意译,然而正如美国著名记者汤玛斯·李普曼早在1982年就指出的:“吉哈德这个词在当代伊斯兰教中肯定是最被滥用和曲解的一个词。”[2]

在阿拉伯文中,“吉哈德”的原意是“尽力”、“奋斗”。伊斯兰救经典用其引申意“为真主之道而奋斗”。《古兰经》说:“你们信仰真主和使者。你们以自己的财产和生命,为真主而奋斗,那对于你们是更好的,如果你们知道。”(61:11)[3]

埃及著名学者穆罕默德·哈姆迪·扎克祖格曾在其《伊斯兰教揭示了不信者的偏见》一书中指出:“西方世界把穆斯林抵抗外来侵略的战争曲解为‘圣战’。事实上,伊斯兰教不承认‘圣战’这个词。伊斯兰教把战争分为正义和非正义两种。‘吉哈德’源于‘祝哈德’,意思是‘尽个人最大的努力’。它又分为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指同个人的私欲作斗争;第二层含义指在正义和正直的战争中努力奋斗。第一种奋发努力被称之为‘大吉哈德’,指个人尽力去驱逐一切罪恶、诱惑,纯洁心灵,远离各种罪恶,特别是嫉妒、猜忌、憎恨,从而得到真主的恩惠。其他形式的‘吉哈德’则称为‘小吉哈德’,其含义是进行正义、正直的战斗。”

我们无法知悉恩斯特·贡布里从哪本伊斯兰经典中得到了杀死非穆斯林不为罪的说法。但是我们清楚,宗教信仰自由,是伊斯兰的基本原则。《古兰经》明确指出:“对于宗教,绝无强迫,因为正邪确已分明了。”(2:256)“如果你的主意欲,大地上所有的人,必定都信道了。难道你要强迫众人都做信士吗?”(10:99)伊斯兰认为,世界上所有的人,不论来自哪个肤色、哪个民族、哪个国家,也不论信仰、地位、智力的差别,都来自唯一的创造主——真主,都是同源同宗的兄弟姐妹,穆斯林只有尊重和关爱的义务,绝无伤害的权利,枉杀无辜是大罪:“除因复仇或平乱外,凡枉杀一人的,如杀众人;凡救活一人的,如救活众人。”(5:32)不可否认,在穆斯林的历史上,发生过一些伊斯兰名义的邪恶暴力。但是,正如《古兰经》中所反复告诫,这些罪恶是“假借真主的名义”造谣、作恶。一个真正信仰真主,追随先知的穆斯林,必然远离伤害任何无辜者的罪恶。正如先知穆罕默德所强调:“最好的穆斯林是人们从其口和手上得到平安的人。”[4]

“《古兰经》里写道:‘消灭不信真主的人,直到任何反抗都被击溃。’在另外一个章节里,这样写道:‘杀死侍奉野神的人,不管你们在哪里发现他们,都要俘获他们,围困他们,到处都不放过他们。但是如果他们皈依了,就让他们安宁地过日子。“该书译本第160页的这段文字,并没有注明具体出处,从国内已经出版的十多种《古兰经》汉译本中,我们找不到与其完全对应的《古兰经》章节。我们怀疑或者是该书原文出错,或者是译文有误。

《古兰经》中有两段经文,与该书引用的经文的句式相似,但意义有较大差距。一段是第八章“战利品(安法勒)”的第38-39节经文:“你告诉不信道的人们:如果他们停止战争,那末,他们以往的罪恶将蒙赦宥;如果他们执迷不悟,那末,古人的常道已逝去了。你们要与他们战斗,直到迫害消除,一切宗教全为真主。如果他们停战,那末,真主确是明察他们的行为的。”另一段是第九章“忏悔(讨白)”的第5节经文:“当禁月逝去的时候,你们在哪里发现以物配主者,就在那里杀戮他们,俘虏他们,围攻他们,在各个要隘侦候他们。如果他们悔过自新,谨守拜功,完纳天课,你们就放走他们。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

前一段经文中,真主告诉穆斯林,当长期迫害和欺辱穆斯林的麦加多神教徒发动进攻的时候,应当劝诫他们停止野蛮行动,以便获得真主的饶恕和赦宥。如果他们拒绝劝诫,坚持挑衅,那么犹如以前的逆徒遭受惩罚一样,穆斯林应该予以还击。但是,这种反抗侵略的正义行动,不能过分,只要敌人停止进攻,穆斯林就应该停战,因为先知的使命不是消灭不信道者,而是争取他们进入光明和正道。

后一段经文中的“以物配主者”,也是指迫害、侵略和敌对穆斯林的敌人。这段经文之前的经文对此作了明确的解释:“但以物配主的人们中曾与你们缔结盟约,而没有任何违背,也没有资助任何敌人者,你们应当遵守与他们缔结的盟约,直至满期。真主确是喜爱敬畏者的。”与背叛穆斯林,公开或暗地里资助敌人,伙同敌人与穆斯林作对的人们,穆斯林理应与他们解除盟约,这是对他们背信弃义罪恶行为应有的惩罚。当然,即便是作恶多端的敌人,只要幡然醒悟,愿意归信伊斯兰,履行一个穆斯林必须承担的义务,就要给其一条生路,不能再加以伤害,这是至仁至慈的真主的要求。

按照《古兰经》注释家的说法,这两段经文属于 “战争的经文”。这些经文中允许乃至鼓励穆斯林杀戮、俘虏、围攻的物件,仅仅是迫害、进攻穆斯林的敌人,而绝不是普通的非穆斯林。因为,善待非穆斯林是《古兰经》明确的原则:“未曾为你们的宗教而对你们作战,也未曾把你们从故乡驱逐出境者,真主并不禁止你们怜悯他们,公平待遇他们。”(60:8)也就是说,无论对方是什么宗教和信仰,只要不敌对穆斯林,不向穆斯林开战,那么穆斯林都应恪守正义与善行,须以“怜悯”之心和“公平”原则对待之。所谓“公平”,就是公道,就是把对方应得的权益毫无欠损地给予对方。所谓“怜悯”,就是优待,也就是出于爱心给予对方超出应得份额的待遇。先知穆罕默德622年与麦迪那非穆斯林签订的《麦迪那宪章》,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伊斯兰处理与非穆斯林关系的准则。例如,该公约规定:“对追随我辈之犹太人,应襄助慰藉之,使之不受欺凌,切忌伙同他人反对彼等。” “与奥夫家族结盟之犹太人,与众信士同属一个整体。犹太人及其支持者可保持其自身之宗教信仰,穆斯林亦有其自身之宗教信仰。暴虐和犯罪者,惟害其自身及其家属。”“犹太人作为战士,应与众信士共同担负战争费用。”“与奥斯族结盟之犹太人及其支持者,享有与缔约者同等之地位,彼此应和睦相处,。宜行善,勿作恶,作恶者惟害其自身。”[5]

这些条文告诉我们,穆斯林社会允许多种信仰存在,只要履行各自的义务,生存权利和信仰自由是受到保护的。不与穆斯林为敌的非穆斯林,穆斯林有义务帮助和保护他们,不应欺负他们,无端伤害他们。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应该相互劝勉和监督,共同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

 

先知穆罕默德623年给埃及西奈山圣凯萨琳基督教修道院修士的亲笔签名信,也是伊斯兰善待非穆斯林的这一重要原则的重要佐证:

“这封信来自穆罕默德·伊本·阿布杜拉,是向居住在我们附近和远方的基督教徒表示敬意,因为他们是我们尊敬的朋友。我,以及我的仆人、我的助手和我的弟子们,都真诚地保护基督教徒,因为他们是我的公民;以真主的名义发誓,我坚持反对任何伤害他们的行为。对他们,绝不许可有任何强制性政策;不许可法官阻碍他们的工作,也不许可妨碍他们在修道院中的修行。禁止任何人拆毁他们举行崇拜的殿堂,或破坏那些建筑,或从那里把东西搬移到穆斯林的房子里。任何违背禁令(挪用他们财物)的人,都是对真主尊严的亵渎,对他使者的抗拒。他们是我的真诚朋友,我向他们公布了保护政策,保护他们不受伤害。不许可任何人强制他们迁移,也不许可向他们强制征兵打仗。有穆斯林为他们作战。假如基督教女子同穆斯林男子结婚,必须尊重她们自愿,绝不许可有强迫婚姻。不许可(穆斯林丈夫)阻止妻子去她们的教堂祈祷。所有的教堂都应当受到尊敬。不许可阻止教堂维修和保养,也不许可妨碍他们礼拜的庄严。任何穆斯林都不许可抗拒他们的礼仪,(从今日始)直到复活日。”[6]

我们不能用今日穆斯林的标准苛求21世纪的英国基督教作者。然而,陈旧的偏见性文字在未加注释和说明的情况之下,赫然陈列在81年之后的中国读者眼前,而且是以历史名家名著的面目出现,不免令人遗憾。

但愿我们的书刊和媒体在今后推出的作品中少一些这样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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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简介:

海默,回族,1956年生于甘肃临夏。从戎26年,大校军衔。长期从事心理学、领导科学和民族、宗教理论研究。已出版著作有《伊斯兰反恐》、《伊斯兰伦理学》(合着)、《绿色花蕾——伊斯兰美德书》、《道路——熟悉而又陌生的伊斯兰》、《老脚印》、《穆斯林禁毒读本》等。本文经海默先生授权在读一斋发布。

2,本文注释:

[1]《世界小史》,吴秀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2016年1月版。

[2] 引自《伊斯兰教与穆斯林世界》,陆文等译,新华出版社,1985年9月版。

[3] 本文《古兰经》译文,均引自马坚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6月版。

[4]引自《布哈里圣训实录》。

[5]摘自《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麦迪那宪章”辞条,杨宗山译自伊本·希沙姆《先知传》。

[6]阿里译自A·扎胡尔、Z·哈格《从西元570年到1950年间的穆斯林历史》,美国盖兹堡ZMD出版公司,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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