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寺坊的历史钩沉

回族先民来到中国的时间,最早可追溯到唐宋时期。从唐宋至明清,回族在中国经历了定居、形成、发展的过程。回族从形成至今,基本上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大杂居是指回族居住的地域十分分散,散处在全国各地;小聚居是指全国各地散居的回族在一定范围内以清真寺为中心聚居的居住形式。回族把以清真寺为中心的聚居区称为“哲玛尔提”,这是阿拉伯语的音译,意为“聚集、集体、团结共同体”等,意译为“寺坊”。

寺坊是一种典型的回族社区组织形式,是一种独特的社会结构单元。一个寺坊以一座清真寺为中心,形成一个独特的穆斯林居住区,它既是本坊教民的宗教活动中心,又是本坊成员教育、文化、经济与社会活动的中心。寺坊与清真寺一一对应,一个坊对应着一座清真寺。

回族寺坊的数量与所在地区回族人口的数量呈正比。回族人口越密集,寺坊的空间分布也就越密集,同时寺坊的规模也就比较大。小的寺坊有数十户教民,大的寺坊多达数百户教民。

寺坊是回族社会基层的宗教社区,除具有普通社区的特征外,更多地依靠共同的宗教文化来维系。寺坊制是回族保持本民族群体传承的一种组织形式。回族不像中国其他少数民族(藏族、蒙古族等)那样拥有传统的聚居区,并与特定的地理区域相联系,而是以寺坊社区作为民族存在的形式。在社会学的社区研究中,一般强调的是社区的地理边界,而对回族的寺坊来说,更显现出一种文化边界的意义。因为回族文化和以汉族为主体的文化有着诸多不同,因此使回族寺坊社区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文化,独特的文化内涵又可能使这个社区打破地理界限,具有地理上的广延性和文化上的内敛性:地理上的广延性是指一些回族家庭可能远在社区的地理边界之外,但在文化和心理上仍然归于这一寺坊;文化上的内敛性是指寺坊社区的主要衡量依据是文化,也就是说,即使有汉族家庭居住在寺坊边界之内,但他们在文化上也并不属于这个寺坊。正是这种立体文化结构筑起了回族社区“围寺而居,依坊而守,依坊而商”的模式,奠定了回族立足于汉文化社会的根底。

这一组织形式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而是从唐宋到明清,经历了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

考察穆斯林在中国的历史,其名称从唐宋之“番客”,到元朝的“回回”,再到后来的“回族”,名称变迁的背后是一个由外来者到本地族群的变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承载穆斯林社会的基本组织制度也发生了变化。唐宋之番坊,本质是中央王朝对外来者的管理方式,“番客”并未纳入“王朝子民”的行列,他们仅仅被看成是一些在中国侨居的侨民,而且,番坊也不是中国的民族社会结构,它与中国固有社会的关系较为松散,其重点在于与外来侨民的贸易关系。当时的管理者有“筛海”(教长)和“嘎锥”(宗教法官),后来形成了“三掌教制”,即:(一)掌教(又称主持或称伊玛目,后来称阿訇),即讲解经文和领拜的人;(二)穆安金(赞礼),即传呼礼拜的人;(三)嘎锥(亦称海推布、哈的、协教或称哈最、尕最、尕锥),即执掌教法的人;此外还有木哲哇,即勤杂。据历史记载,唐宋时,管理穆斯林的都番长和番长,一般是由“筛海”和“嘎锥”担任。

元朝建立后,随着回族入居中国人口数量的增加以及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回族基本完成了在中国本土化的过程。元初“回回哈的司”制是元朝为规约回族社会的一种尝试。元朝初年,随着回族先民来华数量的增多,分布的地域也越来越广泛,元朝在中央政府设置了“回回掌教哈的所”机构,在地方分别设置了“哈的司”。“哈的”即卡迪,是伊斯兰教法官的称号,其职权有两个,一是管理宗教活动,一是处理回族内部的诉讼。“哈的司”是一种回族自我管理的组织体系,这时的回族在政治上还有相当的独立性。经过元初“回回掌教哈的所”的管理,广大的回族穆斯林在政治、经济、宗教、文化等方面,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从而使回族社会加快了从侨民到本土化的进程。

元朝中后期,随着回族本土化的逐渐完成,“哈的司”制被取消,元朝政府正式把回族纳入了国家版籍。到明代,回族人口较多的各地城乡,最终形成了寺坊制度。寺坊制度的形成,实际上标志着回族社会组织形式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定型。

回族是一个全民信教的民族,他们由遥远的中亚、西亚等国进入中国境内后,不可能拥有土地,而且随着元代“回回军”被派遣到全国各地驻防,广大的回族人必然被迁居到全国各地,而且这一时期的回族商人由于经商的需要,更不可能集中居住在一个地方。在元代,中国的云南、广东、福建、江西、陕西、湖南、湖北、河南、甘肃等地都散居着大量的回族人,“大分散”的局面在元代已经形成。但是,由于生活上的需要,他们自然而然地会选择与他们有着共同生活背景和经历的人生活在一起。因为最初来中国定居的回族先民们,生活往往很艰难。毕竟他们没有像当地世居的那些家族一样具有广大的关系网,在定居中国的一段时期,常常孤立无援。在许多情况下,连他们的乡音和习惯也与当地人根本不同。在元代,由于回族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所以并没有在居住的地区形成一种固定的社会组织。到明清时期,回族社会地位不仅较元代有所降低,而且回族群众纳入了里甲制度,这样,回族为了本民族的生存发展,以及本民族生活需要,开始聚族而居,从而形成了他们在全国“小聚居”的居住形式,以清真寺为中心居住的“寺坊制”最终形成。

回族社会这种组织制度的变迁,是和回族社会自身变化的需要分不开的。对于最早进入中国的回族先民来说,一方面他们希望自己生活在一个全部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世界里;另一方面,他们所持有的基于宗教信仰而形成的独特的生活方式,必然会使他们保持高度的自身社会凝聚力。

人类社会总是依托于某种组织而存在。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他们也不断地改进组织形式,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回族的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也是如此。寺坊制的形成,标志着回族作为一个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完成了从侨居到本土化的过程。

回族的“寺坊”,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寺坊的独立性。凡有十几户、几十户或几百户回族居民的地区,只要人们有能力,便会建造一座清真寺,择聘一位阿訇任教长。这一区域便形成一个独立的寺坊,与其他的寺坊没有隶属关系。第二,教长的聘请制。各寺坊的教长由本坊的教民在品学兼优的阿訇中择聘。教长任期一般是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寺坊制度对回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有了寺坊制度,就使回族群众的宗教信仰有了一定的保障。他们所进行的宗教活动,也就不再仅仅局限于个人的信仰范围,而是开始以寺坊为单位,在教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宗教活动。这种统一的宗教活动一方面加深了回族群众对伊斯兰教的信仰,另一方面也使回族的宗教信仰得以一代一代地沿袭。其次,在寺坊制度的保证下,回族的经济、文化、教育传统得以确立。第三,寺坊制度使伊斯兰教的各种习俗在回族中得以保存并逐代流传。这些习俗,包括饮食、丧葬、服饰以及宗教仪式等,在寺坊制下,都逐渐演变成为回族全民族的风俗习惯,而开斋节、古尔邦节等宗教节日,也随之变成回族的民族节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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