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穆斯林妇女地位的一种新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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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伊斯兰教中妇女的地位问题一直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话题。粗略来说,关于妇女在伊斯兰教中的地位存在着3种观点。一种是以西方世界为代表的西方派,认为妇女在伊斯兰教中的地位是“受压迫的”或者至少是“受支配的”。第二种是以伊斯兰世界为代表的东方派,认为妇女在伊斯兰教中的地位是“伟大的”、“受尊重的”,因而是“无可指责的”。第三种是受世俗主义影响较大的现代派,他们认为伊斯兰教赋予了女性恰当的、“受保护的”地位,使她们避免了既要主家又要应付残酷的市场竞争的命运,但同时也表示,为了实现真正的性别平等,应该允许妇女在“主内”和“主外”中作出自主的选择。

最近,在英语世界出现了一部影响较大的研究穆斯林妇女地位的著作——《伊斯兰教中的妇女:一种新范式》,作者是印度学者毛音·加兹,这部著作表现出与上述3种观点有所不同的看法。该著作以历史主义和文本分析相结合的手法,向读者展示了一种认识穆斯林妇女地位的新路径。作者认为,《古兰经》的降世是穆斯林妇女历史上的一个转捩点,《古兰经》从多个方面赋权妇女,使她们拥有了当时其他文明或文化中的妇女难以想像的权利,如继承权、财产权、离婚权、参与政治和法律活动的权利等。作者断言,如果今天的穆斯林妇女仍在遭受压迫,那完全是因为伊斯兰教以外的因素在起作用;如果《古兰经》的真实意图得到了贯彻,那么今天伊斯兰世界两性的地位“一定是平等的”。因此,他呼吁重新发现和复兴《古兰经》及“圣训”中关于“妇女的崇高地位”的内容。

总的来说,该书从多个方面为我们认识伊斯兰教中妇女的地位,提供了新的观念和事实。

首先,作者指出,就性质来看,《古兰经》中很多关于妇女问题的规定是改革导向的,其目的是为了逐渐消除前伊斯兰教时期的许多压迫、歧视乃至残害妇女的习惯法和行为。伊斯兰教的先知穆罕默德在妇女问题上是一位“革命性的改革者”,面对7世纪阿拉伯半岛妇女地位“令人惊骇的低下”,他决心在妇女的生存权、财产权、婚姻自主权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权等各个领域进行改革,以逐步改善她们的处境,提升她们作为伊斯兰社会一个不可分割部分的主体性地位。

作者认为,先知穆罕默德是妇女处境的极大同情者和谋求她们平等地位的伟大实践者,他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男女地位的完全平等。只是因为限于当时的具体历史状况,他改革的步伐不能迈得过大。事实上,由于他解放妇女的理念过于超越那个时代,过于先进,以至于在他离世以后,他所宣导的被他的后继者们,以各种政治和文化上的功利主义和男权、父权社会的意识形态引向了倒退。

其次,作者展示了伊斯兰社会早期妇女在知识、教育和教法实践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作者指出,在伊斯兰教早期,先知穆罕默德周围有许多才华出众、德才兼备的妇女学者,她们不仅是伊斯兰事业的开拓者和传播者,也是后来许多影响深远的圣训学家、经注学家的教法老师。

但作者同时指出,遗憾的是,妇女的这些历史贡献没有得到后世伊斯兰世界男性历史学家们的认可,甚至连这些历史事实的存在本身,都被这些历史学家精心掩藏起来。

在教法实践方面,早期的妇女经常参与宗教和法律事务的讨论,并就《古兰经》的一些具体规定与权威教法学家探讨。作者举了一个例子,有一次在清真寺里,一个不知名的妇女引经据典,向哈里发奥马尔提出给妇女的嫁妆数量做上限规定是不合《古兰经》规定的。奥马尔意识到了这个错误,向这位元妇女公开承认,“你是对的,哈里发是错的”。作者通过一系列妇女参与的案例,生动展示了不同于以往的穆斯林妇女形象。

再次,通过历史事实的挖掘,作者指出,伊斯兰教强烈鼓励女性在宗教和社会领域的受教育权。女性教育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方面,作者指出,在《古兰经》中,任何关于知识和教育的规定,都是同时指向男女两个性别的。在教育权方面,男性没有任何优先权。

最后,作者对从伊斯兰教产生到17世纪后期阿拉伯世界和印度社会出现的诸多穆斯林精英女性作了叙述和评价,指出她们在人文、艺术、文学、法律、神学、社会科学和管理、政治和社会改革、金融等领域的重要贡献。面对现实,作者呼吁,为了建设一个美好的社会,必须继续赋权女性,保障所有这些领域中的性别平衡。

因此,可以说,借“回到《古兰经》时代”或“回归先知”来使伊斯兰教更加适应所处的时代,是伊斯兰教历史上一个反复出现的现象,因为它有利于减少改革的阻力,增强变革的合法性。然而,对今天的伊斯兰世界来说,复古或复兴或许仍是必要的,但面对现实的勇气似乎更重要。

 

(作者是中国世界民族学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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