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乃斐及其学派

  艾布'哈尼法(700一767)是逊尼派著名教法学家,哈乃斐法学派的奠基者,位于四大正统教法学派的创始者之首,被尊称为大伊玛目。 其教法学说在伊斯兰教法史上占居重要地位,其教法律例以灵活、宽容、适度著称。

  历史上,哈乃斐学派曾被阿巴斯王朝和奥斯曼帝国奉为官方教法学派。 该学派被传播到世界各地。 伊拉克、巴基斯坦、叙利亚、中亚、中国等地都遵行该教法学派。 该派特点:

  1.《古兰经》为首要立法渊源。

  2.限制《圣训》的使用。

  艾布'哈尼法对圣训的选用十分严格,由于当时收集、辑录圣训的工作尚未全面开展,各派为了论证各自的观点,不惜大量假托、伪造圣训,故他对采纳圣训立法持谨慎态度,选用圣训十分严格。引用的圣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连续传述的; 2'至少有一名直传弟子向数位弟子当面传述; 3'教法学家一致公认正确的圣训。

  3.灵活、宽容、通权达变。

  哈乃斐派又称“意见派”。 即在无经、训明文循的情况下,凭借“意见”和“类比”对不断发生的问题作出合乎教法的裁决。 对于经、训未提到的问题,哈乃斐派认为可通过理智慎重考虑,权衡利弊,然后对该问题作出是否合法的判断。

  4.注重实际、不拘一格。

  哈乃斐学派以擅长使用“类比”和“择善”原则而著称,遵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精神,结合时空,各种背景等因素作出有利于公众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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