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学史(作者前言)

  《伊斯兰教法学史》是一个课题庞大,内涵丰富、涉及面广的学科。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者,需要具有博的伊斯兰法学知识,尤其要熟知教法的各项律例及各种观点。这些律例和观点的发展,取决于制定律例的法学家及所处时代背景。此外,还要通晓教法理论原则和围绕这些原则的不同演绎方法的基本现律以及对原则的不同观点。通过伊斯兰国家从先知时代诞生到最终衰落时期的历程,了解伊斯兰立法及实践的历史发展进程。

  也许博兹娜女士涉入这一庞大课题时首先依赖于从一些师长那接受的伊斯兰教史的第一手资料以及她阅读的各个特定时期研究教法及其历史与发展的有关参考资料。也许她在研究善读时,充分利用了有关教法、人物、教法发展、伊斯兰教时代变革情况等各方面的资料,使她能准确地把握必要的尺度,从而主动的投入到这项有介值的研究。
  
  事实上,伊斯兰教法学史并不象一次义会上的演讲报告,也不象一种有养决、必要证据、执行方法等格式的法律法规。思想家根据人类社会需要及环境条件制定的法律法规与伊斯兰教法有天壤之别,因为,伊斯兰教法是一项“天启的法律”,它其于先知对法典整体及细节的阐释说明,这确是一种启示,绝非是使者的随心所欲。
  
  出自社会的人为法律并非一成不变,其条文中,尤其是在有关个人权利与义务方面,没有绝对允许或绝对禁止的特征,仅有的只是建立在利益和发展的需要上。众所周知,利益利需要是以具体环境和特殊情况而具体变化的。无疑,人为的立法史中的部分细节前后矛盾是不足为奇的,可憎的可以变为可嘉的被禁止的可变为受谴责的,卑贱的可变为正常的。而伊斯兰教法,则是神圣性的法律,具有一种固定的特性,而这种特性又是受经文所限制的。所以,只能围绕它研究阐释而不能在末触及其本质或违背其原则的情况下去演绎出实施的方法。
  
  另外,人为的法律,意味着人与人的关系,并非是人对养育主的崇拜关系。这种法律,只注重人的行为,并不注重人的道德。具有健全的宗教就本质与现象而言,它确定了主仆关系,以及人与社会、民族的关系,培养真善美的良知及道义责任感。无疑,这种教法重视人生的各个方面,其历史也有别于任何法律的历史。由此可见,一些天启宗教的法律有广泛性种共性。而伊斯兰的法律具有独特性具有悠久的历史及其特征。在记述这一历史及有关事件时应注意这一特征。
  
  伊斯兰法学家要对教法进行全方位、透彻地研究,准确判断合理演绎,阐明同一事件的不同层面,得出正确的结论,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条:
  
  -、具备“古兰经”知识。
  
  二、熟知先知生平及圣训。
  
  三、通晓四大哈里发时期的各项决议和针对当时发生事件做出的判决,以及他们对那些事件制定的一些《古兰经》和圣训中没有的律例,同时还要精通特门弟子通过的一致性决议和这些决议的原因与不同的意见及其理由。
  
  四、懂得教法记录时间、教法形式、发展及传述渊源、等级、非确凿的、可接受的、拒绝接受的以及传述者阶层、级别、他们对传述接受与否的方法。
  
  五、了解伊斯兰国家史、清楚执政者是哈里发、伊玛目还是法官。
  
   六、具有法学家的意见,能鉴别教法发展特征、原则,要整体比较、切中事理,正确推断、合理演绎。

  我浏鉴了博兹娜女士这项研究成果,毫无夸张地说,她在课题研究中肯定遇到了不少棘手的难题。上述这些应具备的条件,她差不多都已具备,她的书名就体现了她付出的巨大努力,而且能按照阿拉伯读者的要求出版该书,足以说明她具有锲而不舍的精神和坚持不懈的毅力。
  
   她做为一个在欧洲文化背景、价值观念的社会环境中成长的思想家更是难能可贵的,她在资料堆中历尽艰辛的刻苦钻研精神,都凝聚在了这一成果中,她那值得敬佩的勇气和毅力确实令人叹服。
  
   阿拉伯学者在研究伊斯兰教法、伊斯兰国家及人文方面拥有很大的优势,他们得天独厚地处于伊斯兰环境中进行研究,掌握着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以他们的行为道德去研究。而博兹娜女士值得我们赞扬就在于她是只身独自在这一陌生的海洋中探索。因此,我们更应向她提供有价值的资讯资料。
  
  我有幸读到这本书,从探讨研究的角度仔细地读了它。当我读到一些关键的片断和见解时,我停下来思考。这些片断、见解体现了作者在论述、引正材料、证实重要性等优点。在说明伊斯兰立法登峰造及时期时。作者列举了艾布·伯克尔、阿里的一些事例,在阐述立法中一些有参考价值的见解时,列举了伊本·泰米叶等人的观点,作者论述时没有勿视这些人致力于倡导创制的精神,同时,还赞扬了那昆在教法原则框架中的创制者,这一精神随者时代的发展,符合人类新的需求和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作者提出的伊期兰教法受到国家各方面情况的影响,以及立法与国家的自然联系,教法的兴盛与稳定,严厉与宽容,进步与落后均取决于国家政治环境及其它情况,读者阅读时,不费吹灰之力,即可一目了然。
  
  我决没有把注意力放在本书作者为我们叙述时那优美华丽的辞章上我主张为读者在精彩的篇章中留有思考的余地和穷究其理的乐趣。下面我谈一点在我看来似乎很重要的意见,刻书尽管以大量的篇幅简述伊斯兰教史,为引出有关法学学术成果做了铺垫。然而,以历史性的传述方式,引证历史事件,分析界定这些事件及与之相关的外在事件,这一切使得著作具有传述倾向,超出原来的内容,这正是法学史具有的内容。我深信作者在许多课题中取得了成就,但在试图简述传述方法途途径方面有时并没有新的突破,可以这么讲,著书犹如铸剑,最好的剑客乃是读者,假如历史性的传述是流于法学著作的边文注释中或是法学进程中,就足以证实这些传述的真实性。
  
  摆在读者面前的是一种研究伊斯兰法学史引入人胜的思想感情和优良美德的展现,它阐明一法学史及其发展趋势。这便是波兰籍文学思想家博兹那女士在专家教授指导下,在尊贵的艾资哈尔大学有时五年研究伊斯兰的成果。她曾想在这本书中记下她浅近的看法并从教法角度记下她脑海中对伊斯兰教的印象。她克服了学习阿拉伯语、用阿文写作,文体文风等困难,战胜了学术研究那艰辛孤寂般的冷清,查阅了大量参考资料,原始文献 ......,她终于如愿以偿了。
  
  祝博兹娜·盖亚娜·斯奇金乌斯卡女士,顺利!进步!成功!

  (贝鲁特)伊斯兰教大法官:哈桑·泰米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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