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的失物处理原则

 “无主的失物”,阿拉伯文法学术语是“鲁卡塔赫”(Al-Luqatah),从公共场所捡到的东西,无人认领。 著名法学家伊玛目.本.库达玛对鲁卡塔赫的描述是:“有人丢失了东西,被另一人捡到,为他暂时保存。”

 

一,对失物的基本原则

 捡到东西的人有多大权利,学者们持有不同意见,但大多数学者同意哈那菲和沙斐义学派的观点:如果无人认领,其他穆斯林有责任为他保存。  这派观点有圣训为依据。 一名弟子向先知穆圣报告说,他捡到了一件东西,是鲁卡塔赫(无主的失物),怎么办?  先知穆圣说:“要识别装这东西的器具以及所用来包扎的绳子,向公众声明失物招领,布告一年。 这一年之中,如果没有人来认领,捡到的人可以使用,也可以变卖,但不拥有所有权,只是受委托的保管。 不论什么时候,物品的主人出现,寻找他的失物,就应当归还,或者赔偿物品的代价。”《布哈里圣训集》《穆斯林圣训集》

 坚持不同观点的学者认为,捡到的无主失物,不应由私人保管,更不应使用,而应交给一为公证人保管,等待失主认领。 他们认为,使用无主的失物是“麦克鲁亥”(厌恶的)行为,但个人也许没有有效的能力做招领公告,所以应当交给有关的公共机构保管,等待认领。

 大多数学者认为,捡到东西的人有责任“受委托保管”,但在使用中有可能磨损或损坏,或者委托第三方保管。  因为属于自愿的保管行为,所以,当失主出现时,可不担负损坏的责任,物归原主。

 

二,失物处理的方法因性质而论

 假如丢失的是一只动物,要看这只动物是否有能力自己生存下去。 有人在空地上看到一头骆驼,无主,便去问先知穆圣,怎么办?   先知穆圣回答他说:“不用去管它。 骆驼有腿,附近有水、草地和灌木,它自己会照顾自己。 失主会来寻找它的。”《布哈里圣训集》

 假如发现的丢失动物不能自理生存或有害社会,如受伤的羊、马匹或病骆驼。 捡到的人应当替失主保管起来。  先知穆圣说:“把它保管起来,不是你的,就是你兄弟(失主)的,不能让它自己去喂狼。”《布哈里圣训集》

      

三,失物是不值钱的小东西

 如果捡到的东西很普通,失主多半不会来寻找,如一颗蜜枣、一块干面包、一根绳子或一条皮鞭。  捡到这些有用小东西时,不必宣布招领,可以自己使用。 据贾毕尔.阿布杜拉赫的传述:‘先知穆圣许可我们在路上捡到的小东西,如木棍、皮鞭或绳子。“《布哈里圣训集》

 

四,宣布招领失物的通告

 首先,捡到失物者,仔细检查这个东西的特征,以便区别同类物品。 准备迎来失主时,可以对证确认他是原主。  然后,应在人们经常去的公共场所发布“招领失物”通告,如市场、公共饭厅、报刊广告专栏或清真寺门外。 不许可在清真寺寺院内发布通告,对于清真寺这属于麦克鲁亥行为。 通告之后,等待一年,再作其他处理。

 

五,保存失物的赔偿

失主前来认领,捡到失物的人可以为保管失物和通告费用提出合理的赔偿,如动物饲料、广告费或保管费。 沙斐义法学原则是,应从国库中向保存失物者提供他的损失费,以便鼓励他的善行,但哈纳菲学派和罕伯里学派则主张双方协议,妥善解决。 例如马立克伊玛目说:“失主在认领失物时,有两个选择。  第一向保存失物人交付损失费,然后取走失物,物归原主;第二个选择,是把失物赠送给保存者,作为物质和精神的补偿。”  假如为保存失物,捡到失物的人有了负债,这个债务应由失主偿还,因为这等于代替他借的“贷款”。

 

六,归还失物

失主所描述的失物特征完全符合,他有权收回他的失物。 先知穆圣说:“假如失主出现,并且说明了失物特征,没有误差,如外面包装,里面价值,就应当物归原主。”《穆斯林圣训集》  失物归还时,应有第三方见证人在场,或者通过法庭由法官判决和见证,以免事后的纠纷。

 

七,原主拥有失物所有权

在发出通告的一年之内,捡到失物的人从法律上是此物品的“保管者”,他享有使用权,失主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收回。  假如他在这期间出售给别人,当失主出现时,应把收费全数归还失主。 先知穆圣说:“(当失物)发出了招领通告一年之后,没有人认领,捡到失物者就可以留作自用,身份是受委托的拥有者。”  假如没有发出过失物招领通告,或者发出通告不满一年,捡到失物的人都不具备这个权利。

 关于失物的所有权问题,学者们有争议。  有许多学者认为,即使长时间没有人出现认领,物品的所有权并不能改变,因此不能成为捡到失物人的合法权利,他无权长期占有,应当捐献给慈善机构,供给最需要的人。  只有得到失主的同意,才能成为新主人的财产。  先知穆圣说:“一个穆斯林的个人财产,没有明确的自愿转让表示,就不能成为另一个穆斯林的财产。”  另一段圣训说:“(被捡到的)失物不是合法的财产。 捡到失物的人应在发出通告之后等待一年,这一年之内,失主有权收回。 如果没有人认领,失物应送到慈善机构妥善处理。”

  (阿里编译自The Islamic Ruling on Al-Luqatah)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1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