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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劳动节论伊斯兰劳动者权利 【字体:
劳动节论伊斯兰劳动者权利
作者:伊光编译    文章来源:(www.islamonline.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5/6/2008
   伊斯兰从来没有把劳动者看作是什么阶级﹐没有高低贵贱的概念﹐而只是社会分工的一种功能﹐形成特定的人际关系﹐劳动者与雇主是两种社会分工。  根据伊斯兰社会公正和人性尊严的原则﹐在当代许多伊斯兰国家﹐都有对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法制﹐例如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和伊朗。  四月初﹐世界各国伊斯兰学者在阿曼首都马斯喀特聚会﹐研究制定一部全世界穆斯林统一大法典﹐其中有适应现代社会的伊斯兰劳动法﹐使每个穆斯林国家的劳资关系有法可依。
       
  伊斯兰的基本精神是公正﹐劳动者与雇主形成一对合作伙伴﹐互相必须公正﹐才能实现社会和平与稳定。 公正没有绝对标准﹐而是相对而言﹐在互相对照中体现彼此平等和互相尊重﹐此中有两层意思。 在伊斯兰的法学中﹐一个是“艾德尔”﹐一个是“基斯特”。  艾德尔是指互相关系中的平衡﹐不偏不移﹐保持中正﹔基斯特是每个人或每样东西都有他应享有的基本生存权利。  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每个人所得﹐公正﹐合理﹐相对平衡﹐而不是剥夺任何人应当的权益﹐这就是公正。 《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  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和父母和至亲。   无论被证的人﹐是富足的﹐还是贫穷的﹐你们都应当秉公作证﹔真主是最宜于关切富翁和贫民的。 你们不要顺从私欲﹐以致偏私。  如果你们歪曲事实﹐或拒绝作证﹐那么﹐真主确是彻知你们的行为的。”(4﹕135)
       
  人人平等﹐不论贫富和地位﹐也不论种族﹑男女﹑年龄或职业﹐所以在伊斯兰之中就不存在劳动者的“卑贱”或管理者的“高贵”概念。  《古兰经》说﹕“众人啊﹗  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互相认识。  在真主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  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彻知的。”(49﹕13)
       
  先知穆圣(祈主福安之)在他的《辞朝演说》中指出﹕“人们啊﹗   确实﹐你们崇拜独一无二的真主﹐你们只有唯一的祖先。  阿拉伯人不优越于非阿拉伯人﹐非阿拉伯人也不优越于阿拉伯人﹔ 白人不优越于黑人﹐黑人也不优越于白人﹐最高贵者是那些最敬畏真主的人。” 《艾哈迈德圣训集》
       
  我们从各种经典和伊斯兰法制中﹐把对劳动者的权利归纳为以下五点﹕
 
  一﹐明确的劳动协议
       
  不论是书面的﹐或口头的﹐劳动协议必须明确﹐清晰﹐没有任何模棱两可的用词﹐避免语焉不详。  必须根据公平和法律的原则﹐拟定劳动协议。 被雇佣的劳动者必须告知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报酬﹑福利﹑假期和损失赔偿﹐然后由劳资双方认真落实。  《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  你们当履行各种约言。”(5﹕1)    先知穆圣说﹕“除非是出现海俩里与亥俩目(合法性)混淆不清的情况﹐穆斯林必须遵守他们商定的协议。”《提尔密济圣训集》  这里“海俩里与亥俩目”是指伊斯兰的法律准则﹐在任何协议中不允许存在违背法律的条文和要求。 协议经过双人认可﹐并且签字﹐才能生效﹐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和依法办事的依据﹐因此双方都必须为拟定协议负责。
 
  二﹐劳动者的人格尊严
       
  在人类的各种活动中﹐伊斯兰没有限定某种禁区﹐穆斯林被允许从事任何职业﹑专业和工作种类。 从事工作的人﹐劳动者﹐必须给予人格尊严﹔所从事的工作﹐没有高贵与卑贱之分﹐任何工作都是社会分工的需要﹐有利于社会发展。  先知穆圣曾经亲吻过一位劳动者的手﹐并且赞美说﹐这双手因为劳动而变得粗糙﹐保留了劳动光荣。  他还赞扬过那些靠劳动吃饭和养活家人的人。 他说﹐这些人比那些懒惰不劳动﹐或者沿街乞讨好得多。 《古兰经》说﹕“你们当崇拜真主﹐不要以任何物配他﹐当孝敬父母﹐当优待亲戚﹐当怜悯孤儿﹐当救济贫民﹐当亲爱近邻﹑远邻和伴侣﹐当款待旅客﹐当宽待奴仆。  真主的确不喜爱傲慢的人﹑矜夸的人。  他们中有自己吝啬﹐并教人吝啬﹐且隐讳真主所赐他们的恩惠的人﹐我已为(他们这等)不信道的人预备了凌辱的刑罚。”(4﹕36-37)   这段经文足以证明伊斯兰的高度人道主义精神﹐可见穆斯林对待劳动者﹐必以尊重﹑怜悯﹑优待﹐对他们的吝啬﹐是不信道者的行为﹐将受到真主的刑罚。
 
  三﹐对待劳动者应仁慈
       
  劳资双方是合作和互助的关系﹐所以对于厂方或资方﹐劳动者是协助者﹐是合作伙伴﹐如同兄弟姐妹。  劳动者参加的劳动﹐是资方自己做不到﹐必须请他们来帮忙﹐因此事业的成功有他们的一部分功劳﹐应对他们尊重。 这些不是空话﹐而必须落实在行动上﹐例如向他们提供舒适和安全的工作场所﹐对他们的意外事故给予及时救援和补偿﹐并且关心他们的生活和精神的需要﹐因为他们是同雇主一样的人﹐不是做工的动物或奴隶。  根据许多国家的伊斯兰劳动法﹐不满成人年龄的儿童不能当作劳工﹐因为他们需要学习和成长。  对于不适于女子的工作﹐不能强迫女性上岗﹐而且须照顾她们的生理需要﹐如不宜做重体力工作和身体不适时准许休假。  如果﹐她们是幼儿的母亲﹐恩惠应当施及婴儿﹐让母亲有时间关心孩子。  先知穆圣说﹕“在你手下的弟兄们﹐就是你的责任﹐因为真主使他们为你工作。  不论谁﹐有人在你的管理下工作﹐应保证他们的饮食和穿衣。  不要让他们做超过他们体力的工作﹐在他们的工作中﹐给他们配备必要的助手。”《布哈里圣训集》
 
  四﹐待遇应合理﹐要及时
       
  凡是雇工﹐都应当给他们合理和公正的待遇﹐伊斯兰不允许趁人之危对他人经济剥削。 《古兰经》说﹐真主派遣先知舒阿卜去教化他的宗族﹐他说﹕“我的宗族啊﹗  你们要崇拜真主﹐除他之外﹐绝无应受人崇拜的。  从你们的主发出的明证﹐确已来临你们了﹐你们当使用充足的斗和秤﹐不要克扣别人所应得的货物。  在改善地方之后﹐你们不要在地方上作恶﹐这对于你们是更好的﹐如果你们是信道者。”(7﹕85)    以任何方式亏待别人的人﹐真主向他们发出了严正的警告﹐为他们叹息“伤哉﹗  称量不公的人们”﹐告诫他们说﹕“在那日﹐人们将为全世界的主而起立。 绝不然﹐恶人们的记录﹐将在一本恶行簿中。”(古兰经﹐83﹕1-15)    真主不饶恕那些亏待别人的人﹐因为他们手中有钱﹐有资产和势力﹐对待劳动者不公正﹐克扣他们的待遇﹐这些人将受到复活日的刑罚。  真主是公正的﹐所以告诫信士们要公正对待同胞。  先知穆圣说﹕“在劳工身上汗水晾干之前﹐就把工资发给他们。”《伊本‧马吉德圣训集》
       
  五﹐劳动者有权联合起来﹐维护他们的利益
       
  根据以上四大原则﹐我们可以推导出这样的结论﹐他们享有自由结社和团结的权利﹐因此劳动者有权联合起来﹐维护他们的共同利益。  这就是现代意义的工会和工人协会﹐组织合法的社会活动﹐例如创办他们的福利事业﹑互助团结和帮助﹑共同商定原则与资方展开合理的谈判。  劳资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各自的利益和要求﹐他们共同敬畏真主﹐互相尊重﹐彼此合作﹐发挥各自的社会功能。
 
       (阿里编译自Rights of Workerd in Islam by Muzammil Siddi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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