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士仁:伊斯兰与社会公德

宗教是一种巨大的社会能量。其社会功能之一,就是它对信教群众的个人和社会行为的进行规范的功能。即它用一系列的教法教规指导和限制信徒的行为,使其向着“善”的目标得以规范。正确利用宗教的这一社会功能,引导信教群众认识宗教的这一特性,对社会的健康发展,人文素质的提高,以及精神文明的建设,都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和意义。除了宗教,具有规范社会行为功能的,还有“社会公德”。它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1] 那么,社会公德与宗教之间有什么瓜葛呢?本文试图从伊斯兰的角度阐述宗教与社会公德的关系,以及宗教对规范社会行为(社会公德)的指导作用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公德的基本内容

 “社会公德”是人类公共生活正常、有序、健康进行的最基本条件,因为人类是群居的生灵,离不开彼此间的合作、协助和依赖,而社会公德是人与人维持人际关系的粘合剂,失去了这一保障,人际关系将坍塌,公共生活将瘫痪,最后人类自身将无法生存。因此“社会公德”对个人和公共生活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社会公德”包含非常广泛的内容,涉及人际关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总体而言,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伦理道德和社会法规。[2]

1. 伦理道德

“伦理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原则与规范,如诚信、礼让、谦虚、廉洁、公平、仁义、廉耻、孝敬、友善等等。关于道德的来源,人们历来持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它是先天的原则,是本能的一种倾向。德国哲学家康得就认为,“人类全部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都来源于先天的道德律”,[3] 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后天获得的。也有人认为,道德是人们在后天的社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准则。假如道德正是先验的,是人的天性使然,那么,道德就具有了普世价值和全球意义。实际上,伦理道德确实存在着普世的意义,以儒家和伊斯兰两个不同的文明体系为例,二者虽有诸多的差异,但在理论方面却达到了高度的默契。同样 伊斯兰与其他文明在伦理方面的相同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各文明之间对伦理道德的观点和立场基本一致。那么,穆斯林无论生活在哪里,也无论是遵从了伊斯兰的伦理道德,还是遵循周围群体的伦理道德,实际都遵守了伊斯兰要求的道德准则。伊斯兰的先知穆罕默德不仅是信士们的榜样,而且在不在信他的人眼中也是“好人”,“诚实者”——道德高尚的人。先知穆罕默德说过:“你们中在蒙昧时代优秀的人,在伊斯兰时期也是优秀的人”。[4] 这说明道德原则不分民族,不分地域,不分时代,是被大家共同推崇的行为准则。所以,无论是中国的伦理还是儒家的伦理,与伊斯兰的伦理不存在任何冲突;穆斯林遵守“社会公德”中建立在华夏文明基础上的伦理,从原则上讲不仅不违背伊斯兰的精神,而且正好满足了伊斯兰对道德的要求。先知穆罕默德曾对一个弟子说:“艾布·赞热啊!无论在那里,你当敬畏真主;犯了错误立刻以善行补过;当以美好的德性与人交往”。[5] 因为美德是普遍推崇的价值观念,以此跟谁交往,都会得到认同。所以,伊斯兰的伦理道德是针对大众的,不分对象的信仰和族别;同样,别的民族所推崇的伦理道德也会受到穆斯林的赞同。

2. 社会法规: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为社会生活制定的法令、条例、规则和章程的总称。它是为保障公民的权益而制定的规范性法令,如交通规则,卫生管理条例,公共财产保护法,环境保护条例,文明礼节等等。

纵观国家机关制定的这些社会法规,从原则到细则,都与伊斯兰的精神达到了高度的默契。在社会趋于全球化的时代,我国专门机构制定的社会法规,与纯伊斯兰国家所制定的不会有太大的差别。如交通规则中红绿灯的应用,斑马线的划定,几乎是全球统一的规定,伊斯兰国家也不例外,没有那个穆斯林对此提出反对意见。

交通规则的制定,其根本目的是保护个人的生命和财产,这恰好符合了伊斯兰法的宗旨。先知穆罕默德在辞朝觐中说:“确实,你们的生命、你们的财产、你们的荣誉,在你们之间是应受保护的”。[6] 所以,伊斯兰法学家在制定相关法规时,首先要考虑“保护人的生命财产”这一原则。[7] 那么,高速公路的限速、城市车辆行驶的规范、行人横穿马路的管控,都是为保护个人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它不但不与伊斯兰的原则发生冲突,而是不自觉地对伊斯兰精神的贯彻。

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人的健康和环境的优差而制定的法规。它让人的生存环境变得优美干净,使人生活得健康舒适,它是穆斯林所追求的“佳美”生活的一部分。先知穆罕默德说:“清洁是信仰的一半”。他将卫生提升到了信仰的高度。因此,穆斯林在日常生活中重视“大净”和“小净”,就是注重卫生的表现。国家卫生部门专门制定卫生条例,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环境的优美,实际上是督促和帮助穆斯林成全自己信仰的另“一半”。穆斯林不但不能抵制卫生条例,而且应当感谢,应该严格遵守。

公共财产的保护:伊斯兰认为,大地上的一切都属于真主。地下的宝藏,地上的财富都属于真主。真主将部分财富寄托到了个人手中,而大部分财富留到了大地上。所谓“公共财产”,就是指没有具体的拥有者,而属于大众或国家的财产。按伊斯兰的观点,这种财产的归属权属于真主。因此,保护“公共财产”实际就是保护“真主的财产”。

环境保护:它主要指对动植物的保护。伊斯兰认为,每个动物是真主创造的一条生命,是真主创造的,就应当被珍惜,特别是动物。先知穆罕默德说:“那怕对一只麻雀,你们也要显示仁慈!”[8]又说:“谁不慈爱地上的(生灵),天上的(主)就不慈爱他”。[9] 关于植物,伊斯兰宣导种植并保护,先知说:“哪一位穆斯林栽了一棵树,让人和牲畜享用了它,那就是他的布施”[10] 至于自然资源,伊斯兰提倡节约,坚决反对浪费。《古兰经》说:“你们应当吃,应当喝,但不要过份,真主确是不喜欢过份者的”。[11] 因此,教法规定,即使在河边洗小净,也不须浪费,每个肢体只洗三次,不可多洗。

文明礼节: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为维护公共秩序而遵守的礼貌。如给老弱病残让座、公共场合不大声喧哗、不随地大小便、主动排队等等。这些当然不是什么法规,而是约定俗成的礼节和规矩,或者是一种社会美德,但它完全符合伊斯兰的精神。因为善待弱者是伊斯兰提倡的美德,高声喧哗被《古兰经》比做驴子的声音。排队虽然不是教法的规定,但是一种社会的良俗,而良俗可以被穆斯林当作行为准则来遵守,何况这一良俗对于自身和社会都有益。

上述社会法规,来源于社会各个领域的经验总结,由国家的各部门的专业人员制定,或长期约定俗成的惯例,尽管表面与宗教无关,因而往往被信徒群众忽视,甚至有意违反。但这些法规的背后,蕴含着宗教的基本精神,承载着伊斯兰的价值观念。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穆斯林,就应该积极维护社会秩序,遵守这些社会法规。

二、遵守社会公德的宗教依据

许多信教群众往往错误地认为,“社会公德”不过是一种习惯或人为的规定,不是宗教的法规,没有任何的神圣性,因而不必遵守。这是因为,很多人不了解经训的精神,也不懂得伊斯兰的基本原则。其实,遵守“社会公德”不但有经训的依据,而有教法强有力的支撑。

(1)《古兰经》说“信教的人们啊!你们当服从真主,应当服从使者和你们中的主事人”。[12] 对于谁是“主事人”,《古兰经》本身没有界定,留下了大量解释的空间,所以,众说纷纭。有人解释为“穆斯林的国王”,有人解释为“穆斯林的法官”、“穆斯林的学者”等。这些都是可能的解释,但不是唯一的解释,其它的解释仍然有效。现代伊斯兰学者认为,“主事的人”可以解释为“专业的机构”或各行各业的“专业人才”。那么,经文的意思就是,穆斯林要遵从真主的法度,遵从使者的教导,遵从专业人员制定的生活中的各项法规,以使穆斯林社会能够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行。由此可见,社会上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为社会生活制定的章程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应当遵从。当然,这些章程不能跟《古兰经》和圣训的权威性相比,而且它不能跟经训发生冲突。实际上,社会法规中基本不存在与经训直接冲突的地方,因为二者的立法宗旨就是“趋利避害”,在这一原则之下,不可能发生冲突。因此,穆斯林遵从社会法规,从原则上讲没有任何障碍。

(2)如果把“社会公德”看作一种“良俗”的话,穆斯林也应当遵从。伊斯兰法有几大渊源:《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还有公益和良俗等。即伊斯兰法来源于经训和这些原则中。所谓“良俗”,就是良好的习俗。各地区的伊斯兰教法学家在制定教规时,会将当地穆斯林中间流行的非穆斯林的“良俗”吸收为当地教法的一部分,允许当地穆斯林遵守。因为伊斯兰允许教法细则在各地区和各时期存在差异,而部分差异就是源于“良俗”的影响。那么,从“良俗”的角度看待“社会公德”,它也可以成为穆斯林遵从的行为准则,其权威是教法赋予的。

(3)从立法原则上讲,“社会公德”符合伊斯兰法的原则。伊斯兰的法律是一个动态的制度,随时间和地域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即伊斯兰法的原则是不变的,而其细则不断变化。伊斯兰伟大教法学家沙菲尔教长(西元767-820)在伊拉克时期做出的教法裁决,到他去埃及以后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因为环境发生了变化,教法细节也要改变。教法细节的差异性和多样性,绝不损毁伊斯兰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穆斯林法学家制定教法时,始终坚持伊斯兰的几大原则:公平,合理,平等,保护,向善等等。那么,凡基于这些原则的法规,都能被伊斯兰教法认同,至少它不违背伊斯兰法。“社会公德”是为大众的利益而制定的法规,其中无意识的贯穿了伊斯兰的几大原则,因此,可以被穆斯林看作社会行为的准则的一部分。

(4)从社会契约的角度,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早期的穆斯林学者曾将大地分为“伊斯兰区”和“战区”。即大地要么是穆斯林统治的地区,要么是敌对的国家。然而,随着环境的改变,穆斯林学者提出了第三区——“契约区”的主张,即跟伊斯兰国家不是敌对关系,而是友好的契约关系的国家和地区。这种“契约关系”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国与国之间的契约关系;第二,契约国的穆斯林公民与非穆斯林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生活在非伊斯兰政府管辖之下的穆斯林,若愿意留在“契约区”,原则上就存在一种契约:国家要保护穆斯林臣民的生命财产信仰和各种权益,而穆斯林臣民要遵守国家的各项法令。这些法令中,就包括“社会公德”。对穆斯林而言,缔结契约后,守约是一项义务。那么,遵守非伊斯兰政府制定的“社会公德”,就变成了穆斯林公民的一项“信守契约”的宗教义务了。

三、结语:

人的素质不在于他的伟大思想和丰功伟绩中,而在于他日常生活中与人交往的点滴细节里。同样,一个民族的素质也不在于它的信仰有多么伟大和理想有多么崇高,而在于它的成员向社会的整体展现,以及他们的精神面貌中。所以,穆斯林的形象不会因为拥有一种信仰或履行一定的功修而在世人眼中变得高大,倒是在细微的“社会公德”中才能彰显他们的信仰魅力和人格素养。以往许多穆斯林错误地认为,“社会公德”是人为的规定,毫无神圣可言,因而可以肆无忌惮地践踏。殊不知,“社会公德”与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和人格修养具有十分紧密的关系,遵守“社会公德”实际就是穆斯林履行宗教功修的一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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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2001年9月20日印发实施。

[2]  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界定,“社会公德”的内容主要包括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务,保护环境,遵纪守法。其中“遵纪守法”为“社会法规”的范畴其余为“道德准则”的范畴。因此“社会公德”的内容基本为这两大范畴

[3] 苗力田,《西方哲学史新编》,人民出版社,北京,1990年,第548页。

[4] 《布哈里圣训集》、《穆斯林圣训集》

[5] 《哈凯姆圣训集》

[6] 《布哈里圣训集》、《穆斯林圣训集》

[7]  见穆罕默德塔黑尔阿舒里,《伊斯兰法的宗旨》,

[8]  《穆斯林圣训集》

[9]  《妥伯拉尼圣训集》

[10]  《布哈里圣训集》

[11]  《古兰经》7:31.

[12] 《古兰经》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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